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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7号 松阳县人民政府通告〔2018〕第15号

  为改善环境和提高空气质量,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火灾事故隐患,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松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划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松阳县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东面至污水处理厂;南面至龙丽高速公路;西面至竹溪源、松阴溪、222省道、丽安环线(王村工业区块);北面至222省道以北草塔村、乌丼村、砌石玄村、五都阳村、北山村、物流基地、乌形山村;以及铺门小区(一期、二期)、洞阳观度假村、香格里拉小区、青蒙花苑小区、江南工业区块。具体范围详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图。

  二、从2019年1月15日起,禁止在松阳县划定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松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进行调整,取消划定区域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

  四、遇有重大庆典活动需在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除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燃放的区域外,由主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并依照法定大型烟火燃放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燃放。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对劝阻、举报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对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同时抄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九、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通过燃烧或爆炸,能产生光、声、色、型、烟等效果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等。

  十、本通告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试行一年。2015年4月29日发布的《松阳县人民政府通告》(政府通告〔2015〕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松阳县公安局110

  松阳县安监局12345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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