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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通告(2021)第1号

松阳松阴溪省级湿地公园范围包括松阴溪界首至235国道港排线连接桥两岸堤坝之间(详见附件),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三项之规定,在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垦、烧荒、填埋湿地;
二、采石、采砂、采矿、开采地下水;
三、擅自采集野生植物,放牧(牛、羊等)、猎捕野生动物,捡拾卵、蛋;
四、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五、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
六、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
七、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八、毁坏湿地保护设施;
九、违反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建设与湿地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其他毁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处理。举报电话:110、浙江110(微信小程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6日

附件:松阴溪省级湿地公园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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