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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松阳首创义役影响深远(上)

  义役是南宋的一种徭役形式,由处州松阳首创,经处州知州范成大在处州六县推广取得明显成效。之后,范成大上奏朝廷,朝廷以义役制度颁行全国。义役法与差役法、雇役法并行南宋朝。义役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文化,是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传统文化。南宋灭亡后,义役也随之消失,但其产生的文化效应却影响深远,元明清三朝借鉴义役进行徭役制度改革;民国废除了徭役制度,但义役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却在民间流传;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把互帮互助的传统文化弘扬光大,传承发展。

  一、南宋义役制度设立与消亡

  松阳乡绅首创的义役是南宋赋役制度之一。两宋把赋税与徭役分开,徭役实质上是国家税收的特殊种类,民户无偿为国家提供某些管理职能和苦力劳作。两宋百姓徭役负担很重,百姓最感痛苦的是征调无时,调发无度。民间乡绅因徭役繁重,买田或捐田,设立义役田庄,义役田收益助应役户轮流充役。

  创设义役的宗旨是为了减轻应役户的徭役负担,其文化内涵是中华民族互帮互助传统文化。义役从创设到发展、到兴盛,最后走向衰败。义役的组织形态随南宋灭亡而消亡,但其制度创新的精神没有亡,被后世王朝所仿效。

  (一)义役创设

  南宋乾道二年(1166),处州松阳人王灌倡议首创义役。义役是应役户互助的一种方式,以都保为单位,由应役户出田或买田若干作助役田,所得田租充应役费用。清顺治《松阳县志·人物志》:“王灌,乾道中,以赋役重繁首创义役。役先后视籍田多寡,视(户)等行之三十年,而讼不抵于有司。”宋史学家谢维新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外集卷三十《臣僚申请义役札子》(下称《札子》)记载:“义役,买田助役。乾道二年(1166),处州松阳县惮征役之苦,随役户多寡输金(买田),遇当役者以田,之名曰义。”《宋史·食货志上六》:“乾道五年(1169),处州松阳倡为义役,众出田谷,助役户轮充。自是所在推行。”南宋史学家李心传(1166~1243)《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七《处州义役、德兴义役》(下称《义役》)记载:“乾道中,范文穆(成大)知处州,言松阳县民输金买田以助役户,为田三千三百亩有奇,排比役次,以名闻官,不烦差科,可至一二十年者;请命诸县通行之。”义役在南宋行之一百余年,松阳首创义役载入国之正史。

  松阳创设义役得到松阳县令陈戒和处州知州范成大的支持,并在松阳县域和处州其他五县推行。清顺治《松阳县志》:“陈戒,乾道时县令,律己清廉,劝民义役,以息争讼。”《宋史·范成大传》:“范成大,字至能,吴郡人。绍兴二十四年(1154)擢进士第。乾道三年(1167)知处州,处民以争役嚣讼,成大为创义役,随家贫富输金买田,助当役者,甲乙轮充至二十年,民便之。其后入奏,言及此,诏颁其法于路。”乾道七年(1171),范成大升任中书舍人,上《义役札子》,乞令处州知州胡沂将六县已结《义役规约》,详细缮写成册,缴送以闻。“孝宗闻之大喜,颁其法诸路。”南宋朝廷将义役作为正式制度加以推行。义役遂由民间创设向官督民办方向发展。至此,义役法、差役法、雇役法在南宋并行,实行何种役法,听由民便。

  南宋义役从北宋差役、雇役演变而来,三种役法都是徭役制度的具体形式,因此,义役创设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宋代把民户分为乡村户和坊郭户。乡村户和坊郭户又划分为主户与客户。乡村主客户的区分依据是有无土地等生产资料;坊郭主客户的区分依据是有无房屋等生活资料。乡村主户分为五等户,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户。乡村户等划分完全依据各户田地多少,一二等户是地主,三等户既有地主也有富裕农民,四五等户大都是贫苦农民。故一二三等户又称为乡村上户,四五等户又称为乡村下户。北宋时土地高度集中,有土地的主户约占全国人口的60%,但占人口6%的地主(上户)却占有耕地总面积的60-70%,下等户和客户只占少量田地或无田地。徭役又按丁户口派差,严重制约人口增长。南宋时,松阳人口不足2万。

  松阳县博物馆藏有潘干、潘珂、潘好谦、潘自中墓志。墓志主潘干与潘珂父子关系,潘珂与潘好谦祖孙关系,潘好谦与潘自中祖孙关系。潘干上朔父、祖,三代为农户;潘珂、潘好谦、潘自中出仕为官,系官户。民户要轮充差役,官户享有免除差役特权。

  宋代赋役制度是统治者向人民征课赋税和力役。赋税包括公田之赋、民田之赋、城郭之赋、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力役分为二类,一类是职役,一类是夫役。职役又称差役,在乡和州县当差;夫役即徭役,以丁户口派差,不分主客户。徭役的时间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按需要决定。不论职役,还是夫役,都是宋代国家税收的特殊方式。它不见诸钱物,表现为民户无偿为国家承担某些管理职能和从事劳作。在宋代赋税与力役正式分开,对乡村民户依据田亩征税,民户除了缴纳赋税以外,还要承担一定数量的力役。由于官户是品官之家,不必承担徭力役,所以力役全由乡村民户承担。关于宋朝坊郭户的赋役,《食货志》记载:“城郭之赋(即坊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宋朝对坊郭户依据户地产征税。除缴纳房地产税外,坊郭户还要负担无定时、无定类、无定量的科配。科配就是银差,缴纳财物代差役。宋御史中丞傅尧俞(1024~1091)上奏说:“乡村以人丁出力,城郭以等第出财,谓之差科。”差科指差役和科配。宋初,乡村户负担差役和夫役,不负担科配;坊部户负担科配,不负担差役和夫役。然而,统治者重征横敛的加剧,夫役从乡村扩大到城市,科配也从城市扩大到乡村。

  宋代军事制度实行的募兵制。这些招募来的雇佣兵有非常厚重的薪金,国家需付出巨额的军费,政府只有横征暴敛来增加财政收入。百姓除了缴纳各种赋税,还要承担沉重的力役和科配,以保证宋朝政府的运转。

  王安石(1021~1086)熙宁二年(1069)变法,推行保甲法,不仅施行于乡村户,构成农村基层组织,对城市坊郭户也施行之。保甲法规定:“十家(后改为五家)为一保,选主户有才干心力者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主户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仍选主户最有行止、心力才勇为众所服及物力最高者为都保正、都副保正。”保甲组织规定,无论主户客户,凡家有两丁,除非有病或残疾,则编为保丁一人。保丁置备弓箭,练习武艺。每五十人轮大保长二,都保正、都副保正一。保丁在大保内轮差巡查,遇有盗贼,击鼓报警。同保内有人犯罪,保内人户必须告发,如果知而不告,则连坐追究责任。”宋元史学家马端临(1254~1323)《文献通考》卷十三《职役考二》(下称《考二》)记载:“保正、长立也,五家相比,五五为保,十大保为都保,有保长、有都副保正。”马端临感叹说:“保甲之事徒足以困百姓。”

  宋代乡村划分户等主要是为了轮派差役,以户等定差。宋代的力役分为职役和夫役。宋初职役又称为差役,实行差役法。差役可分为乡役和州县役两大类。乡役指在乡村基层组织“乡”中担任头目和一般办事人员,包括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壮丁等。州县役是在州县官府中担任公吏,包括衙前、人吏、承符、散从、弓手、手力等。州县役由乡村主户担任,如衙前在州衙主管运送官物,看管府库等;人吏主管文书等;承符、散从分属州衙各曹,负责追催公事;弓手隶属县尉,专捉盗贼;手力在县衙追催公事。乡役里正、户长、乡书手负责督催官府赋税,里正由第一等户轮差,户长由第二等户轮差,乡书手由第三等户或第四等户轮差。耆长、弓手、壮丁负责社会治安,由第一等户或第二等户轮差耆长,三等户轮差弓手,第四等户或第五等户轮差壮丁。第三四五等户还要轮差斗子、掏子、栏头、秤子、拣子、库子等役。上等户常因职役过于繁重,千方百计逃避,与官府勾结将负担转嫁给下等户乃至客户。

  夫役是由自耕农、佃农负担的无偿劳役,服役的时间没有统一规定。夫役担负修浚河道、营建土木、运输官物等劳作。夫役一般按人丁户口科差,但官户享有免役特权,实际负担夫役的是下户。客户作为国家的编户,也是按丁口负担夫役。

  宋初,实行差役法。农民去服差役后,无睱顾及农时,耽误春耕秋收冬种,甚至农田撂荒,严重影响家庭经济收入。由于差役法的弊病日益暴露,于是,有的上等户不愿服差役,宁愿出钱雇人代充差役。

  宋神宗熙宁二年,王安石任参知政事,次年拜相。王安石直面差役给人们造成繁重的负担,甚至亡家破产现象,倾听地主阶级内部要求变革役法的呼声,在调查总结各地上户私下雇人服差役的做法和经验后,决定变革差役制度。役法改革是王安石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于熙宁四年十月,在全国施行免役法,又称募役法,雇役法。免役法的核心是应役者选择把钱交给官府以替代服差役,然后由官府出钱雇人服役。变民间私下雇役为官府雇役,雇役钱摊派到乡村户和坊郭户。其法具体做法是当役人户照户等出钱,称免役钱;坊郭户、官户、女户、单丁、未成丁、寺观六类户旧无差役者,亦按户等减半输钱,称助役钱,另征二分宽剩钱。这三种钱随州县大小,户口贫富,均敷至第三或第四等户,如不足,听敷至五等户。

  王安石在制定免役法时没有全面考虑北宋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使得免役法并不完全适应于全国每一个地方。据史料记载,免役法有利于南方地区的上户,差役法有利于北方地区的上户。免役法的实施使南方乡村下户和坊郭户负担过重。因此,免役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弊端。免役法的推行遭到司马光(1019~1086)等官员的激烈反对,也遭到了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地主豪强的激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宋神宗驾崩。宋哲宗继位,司马光任门下侍郎(副宰相),把王安石推行的新法废罢,免役法最终被废除,复兴差役法。

  南宋初差役法和免役法并行,以差役为主。应役户无论在州县当差,还是在乡都保当差,均没有奉禄。都保保长、都保副保正、甲头由民户轮流担任,负责催收夏秋两税。如果遇到保内民户没有能力纳税而流亡他乡,保正、保长、甲头要为其代输税费。所以当一任保正、保长、甲头等基层役夫费輙兼倍,有的甚至破家荡产,乡民患役甚于寇仇。役法扰民之事已达极至,朝野上下关心百姓的有识之士不断探讨革新之法。松阳民间乡绅、松阳县令陈戒、处州知州范成大在王安石免役法的基础上创新役制,于是,处州松阳民间首创义役,经范成大在处州六县推行效果显著。至乾道七年(1171),南宋朝廷将义役法颁行天下,由民间创设的义役登上了历史幕台。

  (二)义役组织和义役田的管理

  义役就其类型而言,可以分为民间主导型和政府推广型两种。在义役初创阶段,以民间主导型为主;在乾道七年(1171),官府介入之后,义役遂向官督民办方向发展。民间主导型的主体力量是深受差役之苦的当地上户乡绅。官府推广型由各地知州、县令成为义役的推进力量。无论民间主导型,还是官府推广型的义役,在实际运作中都会遇到管理问题,义役管理方式,各地不尽相同。

  每个都保实行义役,由本都保民户(主要是上户)共同订立的《义役规约》约束。《义役规约》主要内容有:选择有能力的善士担任役首和监察(机察);筹措义役田及其经营、收益、分配等事项。役首主持义役实施,排定各户服役顺序,役户按年月顺序轮流充役。

  义役制度的核心是义役田,义役田的属性与民田、官田不同,属于本都保民户共有义产,设义役田庄管理义役田。

  无论民户自发创设阶段,还是官府介入推广阶段,义役田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当役户捐田或捐钱买田充为义役田,这是义役田主要来源,谢维新在《札子》中记载:“处州松阳县有一两都保惮充役破产之苦,约各出田以助役户,随产之多寡,量家力之厚薄,输金买田,永为众产,遇当役者以田助之,又自相评议,推排役次,以名闻官。盖有排定一二十年者。”二是州县官府运用权力动员官户、寺院、道观等非应役户出田充为义役田产。李心传在《义役》中记载:(处州)“知州事李翔,修义役事,请民田百亩,官民并僧道皆出二亩,以助保正长,官为置坫簿基,子孙毋得觊觎。”三是州县官府拨官田与民以充役,万历《金华府志》记载:“知州魏豹文、王梦龙相继奏行义役,……拨官田及给官钱买田以助之。”李心传在《义役》中载有:“知常州李吉,请捐官田予民,以充役。”谢维新的《札子》又载:“淳熙七年(1180),王希吕奏:臣伏覩浙西一路有官田百万余亩,乞均给诸郡以充役义”。

  义役田所有权属于承担相应差役的群体,以乡或都保为单位设立义役田庄经营义役田,由本都保应役户推选贤能者掌管义役田产。官府另置坫簿基记载义役田产与民田相区别,以防义役田被地方乡绅势力非法侵占。各州县设立相应的义役田管理制度。刘云、刁培俊作《南宋义役田的产权分析》指出:义役田管理制度是根据尚书省《义役省札》制定的,具体内容归纳为:登记本都保义役田产总数量以及总收入,造册报县府备查;在县府的监管下,由专人经营义役田的出租与收入,统筹支付当役户以助役费;规定义役田产系常平物业,不许公私典卖,亦不许移而转换。违者按法坐罪,业还义役田庄,钱没官。其助田之家,将来富者不加增,贫者不许取,入仕而免役者不给,家道倍进乐而添助者听,有骤富而素不助田者量助;义役田庄经营义役田,收入除去支付给役户的费用之外,盈余用于购买田产,然后逐步将义役田的原有田产归还给捐赠者。

  无论是义役的初创阶段,还是官府推广阶段,官府对义役的介入管理是始终的,尤其对义役田产的管理更是全面的,其目的一方面便于加强义役田产征税,另一方面加强对徭役的推排轮充。

  (三)义役从兴盛走向衰败

  乾道二年(1166),松阳人王灌倡议首创义役。处州知州范成大在处州六县推行义役,此为义役初创阶段。这一阶段的义役为地方乡绅迫于差役沉重而自发兴办的地方性质自治团体。

  乾道七年(1171)后,宋孝宗颁其法于各路。至此,朝廷将义役作为正式制度加以推广,行至南宋灭亡。义役从民间自发兴办走向官督民办,义役的民间自治性明显削弱。实行官督民办后,各地知州、县令大力推广义役。南宋实行义役、差役并行。马端临的《考二》载:“淳熙十一年(1184),御史谢谔言:‘义役之行,当从民便,其不愿义役,乃行差役。’上然之,且美其言为法意圆备。”义役虽经官府大力推广,仍局限在浙东路、浙西路、江南东路、江南西路、福建路,即今浙江、江西、福建、江苏南部、安徽南部。如此看来,义役在民间的接受程度和推广地域都是有限的。据史学家研究,从乾道二年(1166)到乾道七年(1171),为义役初创期;从乾道七年至嘉定十七年(1224)五十余年间,为义役推广兴盛期;从理宗宝庆元年(1225)至南宋灭亡间的五十余年,为义役衰败期,出现边建边败,有建有败的现象。至南宋灭亡,义役也随之灭亡。

  义役的衰败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其背后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过程,是官僚大地主集团对广大中下户的压榨,与差役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官僚胥吏的破坏,豪强地主的把持,不良上户的作弊,是破坏义役的三股力量。

  在封建时代,清官廉吏本为凤毛麟角,何况胥吏本无奉禄,奸胥猾吏敲诈勒索成性。在南宋后期吏治日坏,贪污腐败风气盛行,欲得仁守廉令谈何容易。贪官污吏勾结上户残害中下户,使得中下户无以为生。义役的役首、措置大多由豪强地主担任。他们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贪义役田租,甚至侵贪义役田,将役事强派给中下户承担,压得中下户喘不过气。不良上户作弊,在义役初创时就显现出了。他们把轻役或无役的中下户拉来垫背,不仅要他们出义役田,而且还要他们轮值充役。这样一来,上户的负担减轻了,而中下户一次轮充家道败亡。在这三股力量的破坏下,义役背离了初创时互助自治的初衷,义役制度产生了质变,甚至义役不如差役了。

  义役败坏的弊端在义役兴起不久都显露出来了,批评之议不断。马端临在《考二》记载,朱熹谓义役有未尽善者四:“下户只有田一二亩者,亦皆出田,或令出钱买田入官,而上户田多之人却计会缩减,所出殊少。其下户今既被出田,将来却不免役,无缘复收此田之租,乃是困贫民以资上户,此一未尽善也。如逐都保各立役首,管收田租,排定役次,此其出纳先后之间,亦未免有不公之弊,将来难施刑罚,转添词诉,此二未尽善也。又如逐都保所排役次,今目已是多有不公,而况三五年后,贫者或富,富者或贫,临事未免却致争讼,此三未尽善也。所排役次,以上户轮充都保正、副都保正,中下户轮充夏秋户长。上户安逸而下户陪费,此四未尽善也。”淳熙八年(1181),朱熹在浙东提举茶盐公事任上,到过处州,也到过松阳,在松阳南州福安僧舍邂逅松阳名士王光祖,后与王光祖数以诗文往复。对义役亦作了深入探讨研究,作出了上述四条未尽善的评价。

  义役是农户解困的产物,初创时,义役的组织、管理、运行是由民间协商而定,公开排定乡役轮次,减少了不必要的争执和词讼。后来,由于地主豪强把持,义役弊端日现。马端临的《考二》载:“始倡义役者,多乡闾善士,惟恐当时议之未详而虑之未周。及踵接义役者,未必皆乡闾之善士,于是其弊日开,其流日甚。或以才智足以把握,而专义役之利;或以其气力足以凌驾,乃私差役之权。”役首、胥吏、乡村上户三股力量相互勾结,串通作弊,上户的负担反而减轻了,中下户的负担日益沉重,因而义役连差役都不如了,成了不义之役,促成了义役的消亡。

  义役的组织形态虽然消亡了,但其创新制度的内涵没有消亡,其减轻应役户的徭役负担的宗旨被后世朝廷所借鉴,其抱团取暖,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被后世所传承。

作者:潘树丰、吴伟民整理 来源:松阳新闻网 编辑:徐舒丹 孙志华 吴胜 时间: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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