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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松阳首创义役影响深远(下)

  二、义役对元明清三朝的徭役制度改革的影响

  义役组织是南宋地方的公益性半自治社团,其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从应役户来看是互帮互助传统美德;从官府方面来看,既增加了政府的田赋收入,又相对减轻了农户的负担,体现了以民为贵的治国理念。义役组织替政府承担赋税征收、地方治安等行政管理职能,减轻了地方官府的运行成本,为此,元明清三朝借鉴义役法进行徭役制度改革。义役法对元朝的助役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亩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

  (一)元朝徭役制度

  元朝徭役包括兵役、职役、杂泛差役三大类。民户徭役负担十分繁重,民间乡绅借鉴宋朝雇役和义役历史经验,自行组织雇役和助役。英宗至治三年(1323),推行助役法,改革徭役制度,相对减轻农户徭役负担。

  1.兵役制度主要实行军户制,即蒙古、色目部落有丁之家,立为军籍,世代为兵,称为军户。元代规定,军卒充役期间所需一切费用,均由军户自理。军户还要出杂役、科差,负担沉重,纷纷破产,有的选择逃亡。

  2.职役是保证国家需要而向农户征发的徭役。元朝继承了宋朝的职役制度,但其种类较宋朝为繁,制度也有很大差异。元朝职役主要有五种:①站役是保证国家邮传驿递服务的特种徭役。充当站役的农户称站户,又称铺驿。站户要为官府传送公文,要接待过往使臣,要喂养各地方进献给朝廷暂时停留在驿站的珍禽异兽。②匠役是专为国家制造兵器、各种手工制品的徭役,一般由各种工匠充当,充当匠役之户叫匠户。③马步弓手维持地方治安,所属军械器杖均由自己备办。马步弓手由城郭包银户差充。④元代乡设里正,都设主首,城镇隅设隅正,坊设坊正,还有专业职役仓官、库子;乡村和城镇的底层为社,社有社长。⑤祇侯、曳剌、牢子均属路、府、州、县官衙中的杂职公差。城郭户充役免包银,乡村户充役免税粮,所免之数由未役者均摊。

  3.杂泛差役,就是力役,也称夫役,基本内容是征发人夫或银、钞、车、马或牛等钱物。凡筑城、修路、修治水利、营造官衙、私第、运送粮草,无不随时派役,且没有固定时日,不时征发,给民户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痛苦。

  和籴、和买、和雇是元代新增的徭役。和籴、和买均属不等价交换,实质是非赋之赋,和雇实质上是非役之役。

  元代徭役繁重,民间借鉴宋朝雇役、义役历史经验,自行组织雇役、助役以应对繁重的徭役负担。朝廷施行助役始于元世祖忽必烈(1271~1294)之时。英宗至治三年(1323)四月,推行助役法。泰定(1324~1328)初年规定,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以上者,于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田,由里正掌管,田地收入作为助役之用。寺观田验其多寡,出田助役,称为助役粮。

  元朝统治者推出一系列徭役改革措施,虽然对减轻民户负担起一些作用,但在代表大地主利益的封建王朝,无论如何改革徭役制度,百姓不可能得到实惠,得到的只是无尽的奴役。

  (二)明朝徭役制度

  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建立在皇帝对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私人占有的经济基础上的。

  朱元璋在继承宋元赋役制度的基础上,于明初,创造鱼鳞图册和黄册制度。鱼鳞图册即田地之图,洪武二十年(1387),鱼鳞图册编制完成,并在全国许多地区推广。十四年(1381),朱元璋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各给户帖,备开籍贯丁产,有司岁加稽察,十年一造。松阳县在明成化二十二年(1468),有承粮田地、山塘3162顷43亩。在明成化八年(1472)有12755户,22068人;十八年(1482),有13034户,25007人。崇祯八年(1635),有13014户,24007人,比成化十八年减少20户,1000人。明末战乱不断,朝廷为维持庞大的财政开支,加强了对民户赋役征收,民户不堪承受,逃往他乡,故户数人口减少。

  鱼鳞图册与黄册并行,前者用于管地,后者用于管户。黄册的主要内容有:用里甲将人民编管起来,使之附著于土地,然后驱其力以供徭役。它以一百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管一里一甲之事。里甲既是户籍管理单位,又是签编应承徭役的基层组织,还是民间自治机构。黄册十年重新编定一次,一百十户必须各自依照格式开写本户人丁事产,有司据之将人户分为上中下三等九则,以凭点差。明初赋役制度正是以鱼鳞图册为经、黄册为纬,建立并发展起来的,从而保证了国家赋役的正常征派。

  在鱼鳞图册和黄册编订后,朱元璋建立起配户当差的户役法制度。户役法就是依国家的不同需要将全国的人户分编为若干不同的役种,为每一役种设立役籍,驱使他们去承担各种差役。配户当差就是定户当差,其内容包括:以籍充役。大明律规定“人户以籍为定”。籍是役籍,通称户籍。役籍规定男子十六岁成丁即须附籍供役,六十岁免役。不同役籍的役户所配给的徭役各不相同。如民户种田输租,军户守御供役,匠户只应造作,灶户煮海制盐,马户牧养军马,牛户畜牧官牛等,专户专役。役户有田,称为户役田,与役籍相勾连,入什么籍种什么田,当什么差。各色役户的田地不许脱役而卖买。民田虽然可以卖买,但民田上的民差于卖买之际必须明白推收过割,务以不损失该项田地向朝廷办纳的赋役原额为前提。

  明朝行之全国且贯彻始终的役法只有两种:正役和杂役。正役也叫里甲役,里甲正役以里甲为承役单位。里甲正役包括里长之役,编户之役,里甲三办。

  正役之外的所有差役都叫杂役,又称杂泛差役,它是民间出办(里甲出办)供地方官府使用的银两和供地方官府差遣的役夫。

  正役和杂役的审编基准是丁田。明中晚期,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就是在丁田兼派,丁粮互准的基础上产生的。

  一条鞭法的实施推广与南宋义役创设推广相类似,不是由朝廷创设,自上而下统一实施,而是由地方自发并相互仿效而风行起来。嘉靖九年(1530)十月,桂萼提出一条鞭法的主张。嘉靖十年三月,傅汉臣继桂萼之后第一次提出“一条鞭法”的称谓。尽管桂萼和傅汉臣的建议都未被明世宗采纳,但一条鞭法还是在局部地区得以推广,尤以江西、南直隶、浙江成就最大。

  万历元年(1573),张居正秉政后,感到一条鞭法利多弊少,把一条鞭法推广至全国。一条鞭法的内容,《明史·食货志》概括为:“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签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给)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张居正一条鞭法的改革,是挽救明中叶以后由于国家财政困难,百姓赋役不均所引起的政治危机改良措施。

  一条鞭法是明朝赋役制度的重大改革。它上承宋元赋役制度改革成果,吸收了明前期赋役制度改革的经验,适应了赋役制度发展的规律,为清代所继承。清代的摊丁入亩制度是一条鞭法演进的必然结果。

  (三)清代徭役制度

  清初,田赋和丁役是分开的。丁役,时称丁徭,男子16岁成丁服役,60岁免役。丁役折银征收,称丁役银,简称丁银。清初,松阳丁口,田亩情况,顺治十一年(1654),松阳有丁口10191,田2272顷,地101顷45亩。康熙六十年(1721),有丁口10782。

  雍正元年(1723),清朝统治者仿效明朝“一条鞭法”制度,推行摊丁入亩制度,把丁银(人头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从此以后,松阳丁口逐步增长,雍正四年(1726),10827丁口;同治十三年(1874),有21235户,52938人;光绪二年(1876)有21261户,53100人。光绪二年比雍正四年增加42273人。实行摊丁入亩后,松阳田地情况,乾隆三十一年(1766),原额田2213顷37亩;道光十六年(1836),承粮田1511顷89亩,地94顷87亩。实行摊丁入亩以后,从表面看丁银与田赋以田亩多少为征收依据,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官府需要劳动力,理应支付报酬;其实不然,无论是琐碎杂务,还是兵差、驿役、河工役,乃至皇差,征用劳力时只给少量工食银,根本无法维持生计。清朝徭役名目繁多,官府苛索百姓,出夫、出料还得贴赔银钱。徭役的存在是由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绝不是经改良法律制度就能动摇或废除。

  摊丁入亩制度虽然结束了地、户、丁等赋役混乱的现象,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过程,然而加强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的仍是统治阶级利益。

  三、义役互帮互助美德的传承

  南宋时,松阳乡绅首创义役的初衷是互帮互助应对徭役。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废除了施行2000多年的徭役制度,但是把一些社会事务也转嫁给民间承担,巧立名目,摊派百出,横征暴敛,苛杂丛生。于是,乡土互助组织应运而生。农业合作运动、农村合作运动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倡导下,虽然在三四十年代呈现出了热闹景象,但对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实际收效甚微,甚至成为了农村土豪劣绅压榨农民的途径。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废除了剥削阶级森严的等级制度,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建立起属于人民自己的互助合作组织,弘扬互帮互助的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进而形成了社会的新风尚。

  在土地革命时期,建立红军公田及代耕制度。为解决红军战士家庭生活困难,提高红军的社会地位,苏维埃政府在土地法令中明确规定,红军战士家在苏区境内的,在当地乡村分配一份土地;家不在苏区境内的,从各地乡村可分配的土地总数中,留出一部分建立红军公田,其产出由苏维埃政府统一分配给外籍红军战士,这就是红军公田制度。1931年,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中进一步明确:红军必须分田,由苏维埃政府设法代为耕种,外地的红军战士,必须由苏维埃政府在各地划出公田分给他们,以维持他们的家庭生活。红军公田一般以乡为单位提留,在田边插立写有“红军公田”的牌子。红军公田全部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代耕(属战勤义务之一)。红军公田收获的产品,由苏维埃政府组织分配。

  红军家属土地代耕办法也有规定:红军家属专指家在苏维埃区域内的红军家属,这些红军战士的家庭分了田,由于缺乏劳力耕种,苏维埃政府动员群众代耕(属战勤义务),这是优待红军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井岗山土地法》规定:“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它的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为耕种。”后来改为义务代耕。义务耕种的形式有三种:一是派工的形式,由乡苏维埃政府或乡优待红军家属委员会向各户派工,轮流代红军家属代耕。二是组织以劳动互助为基础的耕田队、割禾队,是优待红军家属义务劳动的最好组织形式。三是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工作日,这是中央人民委员会推行的一种做法。

  1935年5月10日,红军挺进师进驻松阳开辟浙西南革命根据地。松阳农军首领陈凤生、陈丹山、卢子敬率农友踊跃参加革命根据地创建,许多骨干脱离生产,一心扑在革命工作上,无暇顾及自家的农活。5月10日正是农历四月初八,农历四月中旬前是水稻移栽插秧的农忙季节。挺进师首长把中央苏区互助代耕的经验传授给根据地的人民,鼓励他们自觉地组织起来互助耕种,既不耽误农时又不耽误革命工作。互帮互助精神鼓励根据地人民团结起来,进一步开展土地革命,实施分田地、分青苗革命行动。中央苏区优待红军及其家属的代耕经验在松阳生根开花结果。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实施代耕制度。它是陕甘宁边区政府最基本的优抚制度,是优待工作最中心的方式。它对改善抗日军人家属和抗日工作人员家属及退伍军人、烈士家属的生活,稳定抗战军心,激励抗日士气乃至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体现了我党统一战线的政治特征和全民性、长期性等时代特色。

  为使代耕工作落到实处,边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抗日军人优待条例》规定:抗日军人家属缺乏劳动耕种之土地,边区人民应尽代耕代收之义务。1943年1月15日,边区政府公布《关于拥护军队的决定》,对边区代耕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进行总结,形成了抗属先于工属、贫先于富、远近一样、存亡一样、男女平等、公平合理的代耕原则。1941年8月,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工作细则》(简称《工作细则》),规定了各乡、村基层代耕组织职责,使代耕的基层组织系统进一步完善。代耕工作取得了令抗属满意的成绩,收到了很大的成效。1942年,毛泽东在《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指出:“各县应以大力组织劳动互助,大大发展农民的集体劳动。”1943年,毛泽东在《组织起来》指出:“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同时指出:“我们的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的,我们的合作社就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这一系列指示促进了边区劳动互助合作发展。

  农业劳动互助合作不但解决了边区劳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且完全成为劳动群众互惠互利的劳动组织,发扬了互助友爱的精神,对发展边区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

  抗日战争时期,民国浙江省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内迁松阳。1938年1月,浙江省农业改进所(简称省农改所)在松阳成立,隐蔽在省农改所的中共党员利用省农改所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一方面向农民传授农业科技;另一方面积极向农民宣传我党的抗日主张。省农改所在经营好本所的农改基地的同时,团结帮助农户发展农业经济,在松阳境内建立“项弄稻麦良种试验场”“横山示范茶场”“界首示范蚕桑场”“大竹溪畜种繁殖场”“林产制造示范场”等农业经济基地。省农改所的农业科技人员积极引导农户互帮互助,经营农业经济发展示范基地,以示范基地的生产成果带动全县农户发展农业经济。隐蔽在省农改所内的共产党员团结和依靠社会进步力量推进抗日救亡运动。

  抗战时期的劳动互助合作是进行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的成功实践,是党引导个体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重要步骤,为建国后党领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合作化道路积累了经验。

  解放战争时期,推行耕战互助运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对人民支前和后勤工作极为重视,一再强调:“对于人民必须实行耕战互助的方针。”“耕战互助”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进一步激发了人民群众千里远征,随军转战的革命斗志。陈毅对淮海战役的胜利作了高度的赞扬:“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小推车给推出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松阳县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制定了为军属代耕制度,用制度保障青年踊跃从军,英勇杀敌。在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松阳人民经过土地改革,广大贫苦农民翻身获得了土地。获得了土地的青年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踊跃报名参军,立志保家卫国。1951年4月,全县第一批520名青年光荣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7月,第二批901名青年光荣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抗美援朝时期,松阳县各级人民政府推行为志愿军家属代耕制度,号召各村民,尤其是青年村民积极响应代耕制度。青年应征入伍时,各村即与军属订立代耕合同,以解志愿军战士的后顾之忧。为志愿军家属代耕的工日,由乡政府和村农会统筹解决。

  土地改革后,获得土地的农民仍然面临缺乏畜力、农具、劳动力不足的困难,党和政府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成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互助组进一步发展成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松阳县农业合作社从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走过三个阶段。1953年2月,松阳廖达富、叶群丰互助组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8月,基本上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9月,全县建立红旗、红光、先锋、红星、卫星人民公社,全县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这其中既有十分丰富的成功经验,也有始料不及的偏差和失误,然而互助合作的精神是永存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群众创造性地实现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也传承了互助合作精神。

  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兴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是一种新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是消除贫困,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组织保障。至2021年底,在中共松阳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全县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320家,培育家庭农场151家,培育省市级龙头企业29家,覆盖全县农业生产的主要行业,以发展生产实施精准帮扶,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先富带后富,带动周边低收入农户4802户,7652人提升现代化发展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助力农民摆脱贫困落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的宗旨。

  松阳民间乡绅首创义役,对南宋以至元明清徭役制度都有重大影响。义役初创时,应役户自愿出田或买田,设立义役田庄,所得收益助应役费用,减轻应役户的应役负担,其内涵是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其物质载体是田地。自南宋以降,各朝代的徭役制度改革仿效义役,把立足点也放在田地上,南宋义役法设立义役田,元朝助役法设立助役田,明朝一条鞭法将丁徭折银摊入田亩,清朝摊丁入亩制度也是将丁徭折银摊入田亩。这些改革虽有减轻贫困下户负担的愿望,但是封建朝廷的性质决定了其改革不可能真正为贫苦百姓造福。中华民国虽然废除了徭役制度,但是苛捐杂税多如牛毛,百姓生活苦不堪言。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以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己任,时刻把老百姓冷暖放在心上。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在土地革命时期,设立红军公田及其互助代耕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实施代耕优抚和开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在解放战争时期,实施耕战互助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实施拥军优属互助代耕,从建立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这些措施都建立在人民互帮互助的基础上,其实质是传承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优秀文化,让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永流传。

  中国共产党不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设立种种经济措施都是为了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虽然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和失误,但是对于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引领人民群众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作者:潘树丰 吴伟民整理 来源:松阳新闻网 编辑:徐舒丹 孙志华 吴胜 时间: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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