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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工业企业“二十强”评选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 李红伟 2010-06-29

   

   

    工业企业“二十强”分别以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利润率、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五项内容的综合评分为依据确定,具体评选及评分办法如下:

一、计分标准

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销售收入占30%;上缴税收占30%(捐赠视同税收,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减免税视同纳税);利润率(利润总额/销售收入)占30%;安全生产占5%;环境保护占5%

二、计分办法

1、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和利润率均按全县第1名计为满分,其他企业按其实现额与第1名的比率计分。其中利润率低于1%的企业该项不得分;企业在本县范围有偷税行为被税务部门查处的,取消评选资格。

2、安全生产以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计满分;发生1起职工生产死亡事故本项目不得分(死亡3人及以上则取消评选资格),重伤每人次扣3分;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按损失金额每20万元扣2分;扣完为止。

3、环境保护以达标排放和全年无环境污染事故为满分;未达标排放扣5分;环境污染事故被县环保局查处一起扣2分,被市及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查处一起扣5分;扣完为止。发生环保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取消评选资格。

4、企业产品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给予分别加分,其中:市级1分、省级2分、国家级3分。

5、“平安企业”创建工作经考核未达标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减分直至取消评选资格。

三、总分前20名的为本年度“二十强”企业,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四、评选工作每年1月底进行,以上年实际数为依据,由县经贸局召集,县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安监局、环保局参与评选,报县政府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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