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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通告〔2019〕第15号

  为改善环境和提高空气质量,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火灾事故隐患,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松阳县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平原与山地的地理分界线划分禁燃范围,松古盆地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边界四至范围:西屏街道新华村、项桥下村、官路口村、桐溪村、青蒙村、水南街道横山村、南山村、清路村、桥头村、潘西村、大竹溪村、叶村乡叶家村、松山村、东坞村、斋坛乡花田坌村、庐东村、樟溪乡东市村、樟村村、肖周村、上徐山村、溪下村、新兴镇下源口村、徐郑村、杨村头村、后周包村、大石村、赤寿乡界首村、楼塘村、陇川村、叶川头村、卯山村、古市镇八都村、七都村、山下阳村、望松街道六都村、翁村村、西河村(上述边界村庄的山区自然村除外)。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二、从2020年1月15日起,禁止在划定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松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进行调整,取消划定区域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

  四、遇有重大庆典活动需在县域范围内包括在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除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燃放的区域外,由主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并依照法定大型烟火燃放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燃放。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对劝阻、举报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对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同时抄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九、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通过燃烧或爆炸,能产生光、声、色、型、烟等效果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等。

  十、本通告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2018年12月5日发布的《松阳县人民政府通告》(政府通告〔2018〕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松阳县公安局110

  松阳县应急管理局12345

  附件:松古盆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图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

  松古盆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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