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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二套”标准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编辑: 梁斌
在新“国十条”发布一个半月之后,住建部网站上终于挂出了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本网首席评论员丁建刚分析,此次通知中,“既认房又认贷”的标准得以确认,同时,异地购房贷款禁令取消,按二套房政策执行,这是对外地人购房的一次松动。值得注意的是,标准中没有提及第三套,只提第二套(及以上),可见,第三套及多套房贷款可能逐步向第二套的标准靠拢。 重点提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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