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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进一步推进“两创”战略为企业排忧解难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松政办 作者: 编辑: 李红伟 2010-06-29

关于批转进一步推进两创战略为企业排忧解难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8]1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第1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县财政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两创”战略为企业排忧解难30条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两创”战略

为企业排忧解难30条政策措施

县财政局  县国家税务局  县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提出的“创业富民 创新强县”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税收在引导和支持产业发展上的职能作用,切实帮助企业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县财政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推进“两创”战略、为企业排忧解难的30条政策措施,现予公布:

一、优惠政策方面

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对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森工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3.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原购置国产设备抵免的企业,2007年未抵免完的,2008年可继续抵免。2008年开始购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取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需政府有关部门立项的规定,实行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制,由企业自主立项和申报加计扣除。

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其将折旧年度缩短到2年。

8.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简化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并通过网络系统将有关材料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

1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1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通过规定途径向四川汶川地震受灾地区捐赠的公益性支出,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2.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返还增值税政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工业企业实行核定所得率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在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低核定所得率。

15.对规模较大且当年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减征房产税。

二、纳税服务方面

16.取消税务登记工本费,税务机关免费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17.优化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完善窗口之间业务联系和监督制约机制,拓展“全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

18.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实行《补正承诺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对已受理材料按规定程序先行传递。

19.深化征管改革,积极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支持、协助纳税人进行网上认证、网上申报、网上完税。

20.每年至少召开二次重点企业或行业企业的税企沟通会,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与互动,积极宣传税收政策,为企业排忧解难。

21.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支持力度,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切实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2.积极开展辅导式检查,力促企业自查自纠,给企业充分纠正错误的机会。对国、地税共管户进行税务稽查时,国、地税稽查一般应联合进行,防止重复、多头检查。

23.对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纳税人由于对当年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理解失误造成少缴税款且能积极配合稽查的,对该项少缴税款行为不以偷税处理,免予罚款。纳税评估中发现工业企业少缴税款,经约谈举证企业能自行纠正的,一般不予罚款。

24.减免税审批、税收退库审批手续要尽量方便、及时、高效。

25.对纳税人符合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决定》第5条规定“三补三减半”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在两个月内办理兑现完毕。对我县20强企业或交纳增值税半年县得部分超过20万元的,每半年办理一次。

三、与《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决定》政策衔接方面

26.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取消“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政策,对于未享受完优惠政策的企业,如符合我县“三补三减半”政策的,对剩余优惠年份县得部分按“三补三减半”政策兑现。

27.企业在原厂房上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新建项目,投产后达到“三补三减半”条件的,县得部分按“三补三减半”给予优惠,但应减去原企业前三年最高年份的县得部分。对优惠期内的新老企业2008年底前合并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28.对于企业厂房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一些个人承包的附属性工程(如填方、围墙等),其建筑业税收按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附相关的证明资料)。鉴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该建筑业税收给予享受县工业经济优惠政策,在2009年底之前对其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县得部分50%实行先征后补。

29.出口企业免抵税享受优惠政策问题。对出口企业免抵税按12.5%享受“三补三减半”政策,即新办企业从投产之年或次年起,前三年按免抵税款的12.5%补助,后三年按免抵税款的6.25%补助。

30.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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