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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乡镇工业功能区块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 李红伟 2010-06-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乡镇工业功能区块开发实施办法》已经第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松阳县乡镇工业功能区块开发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三县并举”战略,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提升工业平台档次,加快乡镇工业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1.按照构筑“一心两翼多块”的区域布局构架要求,把推进乡镇工业功能区块建设作为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引进外来投资,推进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力争到2011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基础完善、功能配套、各具特色、联动发展的工业经济发展平台。

    二、科学规划工业功能区块布局

    2.乡镇工业功能区块是指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连片开发100亩以上的工业区块。

    3.乡镇工业功能区块的规划布局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之衔接。县发改、建设及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参与做好项目立项、规划编制及土地审批等工作。

    4.乡镇工业功能区块的开发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5.乡镇工业功能区块的空间布局和建设规划,按合理集约用地的要求,整个区块容积率不低于1,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应达到70%以上。通过集中建造生活服务、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配套措施,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的用地比例和规模,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6.鼓励共建乡镇工业功能区块。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责任分担、利益分享”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区域相邻的乡镇联合开发乡镇功能区块。

    三、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7.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把工业项目用地指标重点向县级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块倾斜,引导各类工业项目向县级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块集聚。

    8.强化对主导产业的培育。各乡镇工业功能区块要以培育发展产业集群为目标,围绕“做专、做特、做精、做优”的要求,结合我县产业培育方向,科学合理地确定产业,切实加大产业招商力度,努力培育富有特色和个性的区域特色产业,逐步形成产业的比较优势,提高乡镇工业功能区块的竞争力。

    9.加快产业集聚,打造特色产业功能区块。积极探索各种有利于加快产业集聚的办法措施,鼓励特色产业跨区域向乡镇工业功能区块集聚,努力把乡镇工业功能区块打造成为特色产业功能区块。

    四、加快扶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

    10.加强对工业功能区块建设的领导。县经贸局代表县政府对乡镇工业功能区块履行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能。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大力支持乡镇工业功能区块的建设。同时推行工口部门联系乡镇工业功能区块制度,指导解决开发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加快推进开发建设进度。

    11.乡镇工业功能区块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自主开发。区块的规划编制、资金筹措、土地利用、政策处理、项目报批、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入户等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12.土地供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地方所得部分由开发乡镇人民政府收益。

    13.县人民政府对开发的乡镇进行一定的奖励,以弥补乡镇开发资金不足。奖励额度以新落户功能区块的企业所交税金(指增值税和所得税)为基数,第一至第三年每年奖励10%;第四至第六年每年奖励15%。

    五、提高土地集约用地水平

    14.严格执行项目供地标准。新落户乡镇工业功能区块的项目执行园区标准,投资密度和容积率指标必须达到《浙江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要求。鼓励建多层厂房,对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或用地规模在1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标准厂房。

    15.建立土地进退机制。供地批准后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收回;供地两年以下一年以上未动工及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实际投资占总投资不足25%的,由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建设或加大投资强度,企业确实无实力开工建设的,按土地取得成本补偿,协议收回;供地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尚未开工的项目,企业又无力开工建设的,由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收回,调剂安排给急需用地的项目使用。

    六、企业管理及有关优惠

    16.在乡镇工业功能区块落户的企业,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

    17.乡镇政府对入户乡镇工业功能区块企业的投资强度、产出密度、税收贡献率实行考核。对企业承诺的产出密度和税收贡献率对照政府的政策优惠期限连续考核6年。具体内容应在《项目建设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18.入乡镇工业功能区块的企业其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19.在乡镇工业功能区块落户的企业享受“松委〔2006〕9号”文件规定的政策。

    20.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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