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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松阳县委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松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

来源: 作者: 编辑: 李红伟 2010-06-29

 松委〔20078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县科技大会及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

1、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自主创新主体地位,真正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决策主体、应用主体、利益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充分利用政策的导向作用,形成激励企业科技投入的动力机制。

2、鼓励企业积极组建企业研发中心。对企业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建技术研发中心或标准检测中心,并通过国家、省新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切实加强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发。引导企业积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计划等项目,经鉴定后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4、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科技经费的安排及评优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5、大力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社会各类人员以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领办和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逐步改善提升为科技型企业。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初创企业,一次性出资困难的允许分期注入注册资本,可允许首期注入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追加到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

6、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经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核准,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并有实际研发项目的,每年按技术开发实际投入的15%再给予补助。

7、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工程建设。鼓励企业大力应用电子商务、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制造产品数字化及智能化等技术,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被认定为省信息化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被认定为省信息化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加大新农村建设的科技支撑力度

8、增强科技对农业的支撑。重点支持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农产品科技含量的提升及品牌的树立。对列入国家、省级星火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资助3万元、2万元;认定为国家、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9、加快农业科技示范建设。对被认定为县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和科技示范基地的(示范村、示范户按原规定标准执行),优先申报上级科技项目。县财政部门将每年安排7万元资金,用于在现有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中,新培育建立的农业特色基地建设,经科技部门验收,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每年不超过5;对引进具有示范及推广作用的种子种苗工程、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经科技部门组织评审验收,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每年安排一个。

10、推行农业科技贷款。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安排贷款担保,根据农业企业资信等级用于农业科技贷款。对实施国家、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农业企业,经科技、农发行审核,可申请优惠利率的短期流动资金和中长期资金。

11、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利用松阳科技信息网、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松阳分市场、农技110、农村科技远程教育、农民信箱等工作模式与载体,强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培训、农业信息网络三大服务平台建设,努力提高适用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普及率。

12、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县政府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促进农业农村科技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

三、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13、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交流。鼓励和资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联合开发关键技术、建立稳定的技术、人才支撑源,拓宽科技合作渠道,推进产学研的联合。凡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在县内外联合实施科研项目、实现成果产业化的优先给予支持;凡联合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开展我县主导产业、支柱产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的,将列入财政科技经费的重点支持对象。对企业参加县外重大科技合作项目签约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20005000元补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基地,经县科技局认定、财政局审核,一次性补助15万元。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松阳联合创办研发机构,凡企业自身投入(不包括房产、基建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实后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奖励。

14、充分发挥网上技术市场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实施网上技术市场难题招标、对接、签约。对企业通过网上招标、引进技术、解决难题的科研活动经费支出,根据招标数额情况,一次性给予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增强创新动力

15、支持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持续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被列入国家、省、市、县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对被评为本县专利申请大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16、支持企业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500元的资助;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2万元;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1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每项奖励5000元(一项专利限一国补助);补助经费不少于50%直接补助发明人。

17、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成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涉及知识产权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力度,扎实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权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报酬或技术股份。

五、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8、设立县科技孵化器,并建立科技孵化种子基金。对拥有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的科技项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孵化,孵化期一般为三年。孵化企业从事浙政办发(200120号规定范围内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的,经科技、财政部门认可,享受县科技型企业待遇,并优先申报上级科技项目。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对孵化企业开发资金贷款担保。

 19、支持特色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扶持本县优势特色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逐步形成由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投入,市场化机制运作,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中小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支持创建专业化设置、企业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行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支持科技咨询、评估、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申报等中介机构的建设。

六、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20、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把发现、培养、凝聚科技人才特别是尖子人才作为政府科技奖励的主要目标。设立《松阳县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厂长经理重视科技创新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每项评选不超过五名,对获得突出贡献奖人员由县政府授予荣誉证书,给予重奖。

21、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鼓励技术要素转化。凡带项目来松阳创业的人员,享受县里的有关优惠政策。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项目或企业优先申报县以上科技项目。引导和鼓励企业在技术难题招标、研发成果参与分配、科技人员优化组合、研发机构柔性管理等方面大胆创新。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使科技人员与企业真正成为利益共同体。鼓励技术投资入股,经投资各方约定,通过县科技部门认定,技术要素入股比例一般可达注册资本的20%,技术入股按股资各方确认的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计算,合伙企业也可按投资约定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作价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35%

七、推进科技宣传和科技普及,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

22、加强科技宣传和科普教育。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开展送科技下乡、进企业活动;整合资源,在县、乡镇、社区、学校、企业建立科普宣传栏或科普园地,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弘扬科学精神,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科教兴县”动态和普及科技、科普知识,提高全民科技文化素质和劳动生产技能。

23、加强科技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组织、人事、党校要把科技工作列入干部培训计划。要充分利用星火培训基地、科技信息网络和科技远程教育等资源;深入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和“欠发达地区百万农民培训工程”,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八、进一步加强党政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深化科技工作的领导

24、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县财政及乡(镇)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当年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三项经费”中由科技部门实际用于安排科技项目的数额达到市政府《决定》要求;人均科普经费达到省规定。

25、进一步加强科技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坚持和完善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科技工作领导,县科技领导小组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各乡镇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抓好科技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科技创新的各项工作,积极创造良好的科技工作环境,着力提升科技进步与创新水平。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6、符合本《决定》中各条款补助和奖励的工业企业为:在本县依法登记纳税,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本《决定》中相关规定与松委[2006]9号、松委办[2007]6号文件相同的,其获得的奖励或补助将不重复兑现。

27、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县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松阳县委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07年8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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