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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来源: 中国法学会 作者: 朱立恒 编辑: 占黎峰 2010-08-06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面临新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形势,中国法学教育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如诸多问题。本文试在客观地评价现行法学教育改革所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对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分析,并就未来改革思路进行探索。

  一、中国法学教育取得的成就

  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并取得了迅猛发展。大致说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的成就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1977年我国恢复高考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在进行法学教育,而到2008全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经达到600所。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机构的不断增加,高等教育向社会输送的法律人才也逐渐增加。目前全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占全部在校学生总数5.%左右,比不少发达国家的比例还要高。

  (二)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得到改善。法学教育的管理既包括法学教育机构外部管理,又包括法学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传统上,我国法学教育机构的外部管理体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条款分割”,经过不断的探索和改革,我国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已经得到一定改善。2000年司法部已经将直属的中国政法大学划归教育部管理,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实行司法部与地方政府共建、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由教育部管理。在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上,法学院校正在根据院校教学科研、校办产业、后勤服务个方面的不同职能,建立不同的管理办法;正在以机构改革、人事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调整队伍结构,促进人员合理分流;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围绕着教学和科研两个中心,加强一线,压缩二线,不断提高教学科研人员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以提高办学效益;后勤改革也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

  (三)法学专业与法学课程设置趋于合理,教学方法得到逐步完善。在我国法学教育初期,由于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我国对于法学教育的基本规律缺乏足够的认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专业设置按照不同领域进行划分,不仅导致法学教育资源严重浪费(如重复开设课程等),而且导致法学课程设置不合理,影响了法科学生的知识面。目前我国按照根据“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在本科教育中统一设置为一个法学专业,与此相适应,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我国确立了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同时,按照不同的要求,规定了基础课程、选修课程和法律实务课程。在教学方法上,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模拟法庭等多种教学方式正在大力推广之中,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四)法学教育的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师资力量得到显著加强。改革开放伊始,虽然我国开展了法学教育,但是当时的办学条件比较差,法学教师极其匮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以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复苏和繁荣,我国法学教育的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已经得到明显改善。与此同时,我国法学师资力量已经得到显著提高,法学教师一时成为令人羡慕的一种职业。 

  (五)法学教育对外交流日益频繁。由于法学教育在我国一直比较欠缺,因此,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离不开国际间的教育交流。改革开放以前,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范围比较狭窄,基本上局限于中国与苏联之间的交流。 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活动日益频繁,为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作出了重大贡献。我国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不仅包括官方的交流,而且包括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的交流。为了加强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国内许多著名高校还成立了专门的交流机构或者研究机构,所有这些对外交流与合作,不仅有助于我国了解国外法学教育的发展状况,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教育经验,而且有利于扩大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影响,树立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形象,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走向世界。

  (六)法学教育的发展带动法学研究的发展。法学研究不仅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法学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法学教育的繁荣。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当时的研究成果大都局限于对中国旧有法律和西方法律的批判,以及对苏联法学的引进和移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法学研究的禁区逐渐被打破,不仅创办了越来越多的法学刊物和成立越来越多的法学研究机构,而且法学研究从内容到方法,都焕然一新。目前,无论是从数量上还从质量上,我国法学研究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

  二、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尽管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法学教育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简要说来,我国法学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尽管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培养人才,但令人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概括说来,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现象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之前的50多年中,各法律职业并不以经历系统的正规法学教育作为入门条件或任职资格;(2)各法律职业以在职人员法律培训代替之前法学教育;(3)正规法学教育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4)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5)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引导。这些问题所导致的重要后果就是,我国法学教育难以培养出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次法律人才。

  (二)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与法学教育的质量存在矛盾。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向大众化方向转变,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也日益扩大。但是,由于相应措施没有跟上,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实际上,随着法学教育规模的持续扩张,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下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而教学质量下降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素质令许多实务部门感到不敢恭维。

  (三)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给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带来较大压力。在法学教育大规模扩招以前,在我国急需大量法律人才而法学教育规模相对比较小的情况下,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普遍不错。但是,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大规模扩张,法学不再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有关调查显示,我国法学专业现在成为最难找工作的一个专业之一。

  (四)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尽管通过不断的努力,我国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从实践来看,我国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教育部门在下放权力的同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致使法学教育宏观管理失控。社会上一些单位和部门不顾条件与可能,超越职权,乱办教育,这种不顾教育规律,一哄而上,急功近利,重复建设,目盲发展,低水平、作坊式的办学使原本早已紧张的教育资源更加紧张,集约、规模效益无法形成,资源有效配置机制难以形成,造成教育资源巨大浪费。 

  (五)法学教育的途径、层次过于庞杂,办学标准有待统一。从法学教育的渠道来说,我国既有正规、常规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又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职大、自学考试等非正规、常规的法学教育。就法学教育的机构而言,我国既有国家出资兴办的法学教育机构,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等,又有民间出资兴办的法学教育机构。而在从事法学教育的普通高校当中,不仅包括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名牌大学和重点大学,又包括部属、省属的一般高校;不仅包括一些专门从事法学教育或者以法学教育为主的政法院校,而且包括不是专门从事法学教育或者以法学教育为辅的非政法院校;既包括综合性的普通高校,又包括单一性的普通高校;既包括研究型的普通高校,又包括非研究性的普通高校等等。从法学教育的性质来衡量,我国既有国办的法学教育,又有民办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导向来说,我国既有以法律职业为基本导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又有其他不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既有公费生,又有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为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既有全脱产的、全日制的,又有半脱产的、在职的;等等。这种遍地开花或者鱼龙混杂式的法学教育,不仅给法学教育的管理、评价等带来麻烦,而且造成法学教育的标准、水平等参差不齐,影响了法学教育的整个声誉。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展望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改革思路:

  (一)坚持走多样化发展道路

  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应该坚持多样化的发展道路,而不能拘泥于一种模式。因为,

  第一,大学分层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多元性。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复杂,大学也出现了分层现象,那种大而全的教育理念被分层理念所替代。现代大学之所以实行分层,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世界上没有哪一类大学能够全面满足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需求, 也没有哪一所大学能够接纳知识基础参差不齐和学习意愿差异甚大的学生。这样,对于法学教育,各个法学院系应当根据不同的需求,不同的区域,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条件,不同的优势,有侧重地培养不同类型的人才,办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以便打破“千人一面”或者“千校一面”的僵化模式,满足社会多样化的人才需求。

  第二,法学教育的定位或者培养目标是多元的。法学教育的定位或者培养目标是社会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到目前为止尚未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笔者认为,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从而导致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法学教育不仅是法律职业教育,而且是素质教育、通识教育或者精英教育。因此,对于法学教育的定位或者培养目标,应当坚持多元化的发展思路,而不能以其中的一种模式去否定其他的模式。

  第三,法学教育的层次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多元性。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中国,法学教育都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如在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中,不仅包括本科层次的法学教育,而且包括硕士、博士层次的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甚至还包括专科教育、双学位教育、博士后教育。根据教育学的一般原理,法学教育的层次不同,其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力量等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而不能随意加以混淆。

  第四,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是多元的。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单一的知识结构越来越难以适应某一项工作。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同样对法律职业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复合型的法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欢迎。因此,法学教育的内容是多元的,它不仅包括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技巧、法律职业伦理,而且包括其他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的某些知识。而且就教育学的一般规律来看,不同的教学内容决定了不同的教学方法。

  (二)正确理解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

  目前世界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从某种程度上讲,综合国力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法律人,而法律人的养成离不开法律职业化。如果没有法律职业化,那么国家和社会就不可能形成一批能够胜任各种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而法律职业化又离不开法律职业教育。但令人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实行的是素质教育,而不是法律职业教育,从而广大法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之后,往往难以一时胜任检察业务、审判业务、律师业务等法律业务,而不得不在其单位边干边学。但是法律职业教育并代表法学教育的全部,法律职业教育也不能解决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所有问题。这是因为,首先,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并非只有从事法律职业才需要学习法律。其次,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分层次的,并非所有层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都必须从事法律职业。最后,大学的功能不仅在于为社会培养有用的法律人才,而且在于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进行学术训练。

  (三)正确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目前,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既是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又是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要想正确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尽管完善的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具有深远影响和促进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考试可以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这是因为,第一,如果将司法考试当作法学教育的指挥棒,那么必然导致法学教育沦为应试教育。第二,如果将司法考试当作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将会大大削弱法学教育的功能。第三,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因为司法考试难以评测应试者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质,也无法穷尽特定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的法律知识、能力和素质,因而它在选拔复合型人才方面的功能打了折扣,无法将具有创造性的人才选拔出来。

  另一方面,我国亟待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教育制度,以便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优势互补,促进二者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第一,司法考试应当做到难度适中,确定合适的通过人数。第二,应当对现行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和方式作出相应的改革。在考试内容上,应当着重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在考试题型方面,应当大幅度削减客观试题的比例,适当增加主观试题的比例。

  (四)取消法学专科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鉴于混乱的法学教育体系给法学教育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笔者主张取消法学专科教育,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这是因为:

  首先,高起点应当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由于法律职业是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一种职业,法律职业应当是法律精英们从事的一种职业,而不是所有公民不经过专门的学习、培训和资格考试就能够从事的一种职业。

  其次,随着法学本科教育的大众化,法学专科教育的必要性大打折扣。因为,经过半个多世纪尤其是最近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已经进入了大众化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法学专科教育将很难再有立足之地。

  最后,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学、业大学、走读学校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而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作者简介:朱立恒,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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