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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统论为现代中国法学奠基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魏敦友 编辑: 占黎峰 2011-01-14



  一百多年前,梁启超先生讲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这句话对我们理解现代中国法学极其重要,甚至于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我们深入理解现代中国法学的“梁启超之门”。进不了这个“门”,就不可能理解现代中国法学的三个维度,即何以法学?何以现代?何以中国?

  对于中国数千年思想史而言,从知识论上讲,作为一种知识类型,法学知识是一种全新的知识。人们试图用今天的法学知识眼光去挖掘中国传统知识中的“法学成分”,并将法学知识视之为中国古已有之的知识类型,这种做法除了满足一种狭隘的民族自尊心外不会带来更多的东西。法学知识是中国遭遇西方的一个知识建构。换句话说,中国古典时代不需要法学,或者说,即使有可能被我们今天称之为法学的东西,也不能叫做法学,因为它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这一点可以用清朝乾隆时期编修《四库全书》时的知识状态来证明。《四库全书》是中国古典时代最高的知识总结,而在这个最高总结中法学知识基本上是没有地位的。但自晚清以来,中国人由于遭遇西方而进入现代全球化时代,中国思想自然也被拖进一个新的时代。从知识论上看,这既是一个后《四库全书》的知识时代,也是一个法学的时代。在中国思想场域越来越多地生产出异质于古典时代之理学知识的法学知识,除了大规模译介外国的法律著作之外,中国人也在着手写出自己的法律著作。在今天,法学知识甚至逐步占据了中国现代思想的核心。

  梁启超先生的话同时还意味着,现代中国人要想在一个法学时代真正安身立命,不能仅仅满足于移植别国法律制度与法学知识,而必须以中国为依据进行法律制度与法学知识的自觉创造。在经过了长达两百年的“知识引进运动”之后,今天的中国人逐步意识到法学知识并不是一种中立的、绝对的、客观的知识,它不仅仅是描述事实的知识,还是社会控制的知识,而且更是社会秩序正当化的知识。作为一个博大深厚的文化意义体,中国必须在创造出自己的现代社会秩序的同时创造出自己的法学知识来。

  正是在这样的知识语境中,我提出了新道统论作为一种法哲学的主张,其内在旨趣在于为现代中国法学作奠基。作为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它不仅要回答现代性问题,而且要回答中国性问题。何以中国?这是根植在两百多年来中国“知识引进运动”中的最深刻的问题,然而却是被遮蔽、被掩盖、甚至被遗忘的问题。然而,如果不对中国问题进行通透的思考,我们决不可能建构起现代中国法学及与之相应的现代中国法制来。

  我结合金岳霖、钱穆、余英时、季卫东等学人的研究成果,从比较文化史的角度将中国看成是一个意义独特的文化体,其基本范型为道论,它区别于西方思想如希腊理念论之处在于,如果说理念论作为一种西方思维是一种二分思维,总是将世界看成是二元对立从而形成非历史的思维的话,那么道论思维作为中国思维,它有四个特点,第一为历史性,第二为世俗性,第三为循环性,第四为整体性。道论思维是中国在所谓轴心时代形成的,是中国思想的第一次突破,形成了中国思想的基本特点。此后中国思想经历了经学阶段(秦汉至宋)、理学阶段(宋至晚清),当下正在经历它的法学阶段,它是中国思想从晚清以来的又一次巨大的知识变迁。这就是我体悟到的中国思想中的道之三变,首变为经,次变为理,再变为法。

  道统论分成两个方面,其一是道,其二是统。道指的是作为一种思想的特质具有相对稳定性,上述四个特点也可以看成四大原则是道的内在规定性,而统指的是思想的延续性。如果我们这样来看中国的思想历史,那么我们看到的是,虽然中国思想经历了巨大的变迁,但中国思想依然是中国思想,在其根本点有着自身的同一性,其根本之处就在于中国思想始终在道论的延长线上。有人将道仅仅看成是儒家之道,或者是道家之道,然而,儒家也好,道家也好,都是片面的,实际上它们和中国其他思想派别一样,都不过是道论思维之树上的文化果实而已。因为只有道论才体现着中国文化之树的全体。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道统视为儒家之道,虽然道统一词主要是由儒家从唐代开始提出并由宋明理学加以阐明的。从道统论的视野看,宋明理学在当时相对于经学而言是一种新道统,因它提出了以理学知识为中心的世界观,然而从今天的视野看,宋明理学已经或正在成为一种旧道统,它正在被一种以法学知识为中心的世界观所取代。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道统这个词从一开始就被滥用着,一直到今天。从韩愈开始就将道统混同于学统与政统,到了当下所谓新儒家如牟宗三等人那里,也是道统与学统不分。我之所谓新道统论其最大区别于宋明理学之处就在于彻底将三者严格区分开来,道统的归道统,政统的归政统,学统的归学统。

  如果说宋明理学作为一种道统论主要针对的是经学,那么我之所谓新道统论则主要针对是宋明理学。如果说,宋明理学是中国思想在应对印度佛学而发展出一种有别于经学的新知识,建构起以理学知识为中心的世界观,那么新道统论则是在应对基督教背景的西学而产生的新的有别于理学的法学知识。法学知识与理学知识最大的区别或许在于,理学将事物之理归于物,而法学将事物之理归之于人,人为自然立法,同时人也为自己立法。所以从新道统论的观点看,从理变法是中国思想近两百年来最令人感兴趣的思想事件。有意思的是,作为宋明理学之新阶段的新儒家试图内圣开外王,从儒学内部开出科学、民主乃至法治这样一些从西方传来的新价值。然而,从新道统论的观点看,试图从儒学内部开出科学、民主乃至法治这样一些从西方传来的新观念完全是多此一举,如果科学、民主和法治这样一些观念真能融入中国思想之中,则充分敞开中国思想即可,让科学、民主和法治这样一些价值进入中国思想,中国思想必将获得新的特质。新道统论与新儒家有一共同之处,在于科学、民主和法治这样一些价值必将成为中国思想的一部分,然而两者却有根本的不同之处,新儒家试图从儒学内部去开掘出这些价值,而新道统论则志在平整中国思想的场地,重新开启中国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可能性,让这些新价值更方便地进入,并进一步对这些价值进行系统的批判,从而为一个新的法学知识时代的到来做准备。从新道统论的观点来看,新儒家从根本上从属于一种以理学知识为中心的知识体系,但它是理学知识的最后一抹夕阳,或是理学知识的最后余波。

  一个新的法学时代正在到来。新道统论正是为这样一个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新的知识时代的到来进行奠基的一种法哲学,其内在目标正是为了促进现代中国法学的建立。另一方面,现代中国法学的真正建立,作为对宋明理学的超越,则是中国新道统形成的根本标志。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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