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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房产与后老伴儿无关?

来源: 人民网-法治频道 作者: 唐铸 编辑: 占黎峰 2011-01-14

  随着我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早年丧偶的老人选择在晚年再婚以求得生活和精神上的互助。“最美不过夕阳红”,然而,在很多人眼中这样美好、浪漫的选择却可能导致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此类婚姻引发的遗产继承问题。对此,无论是身处其中的老人或是其子女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误区。针对近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此类继承纠纷,笔者经调研后发现常见的有如下几类问题。

  误区一: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后老伴”无关?

  案例:张大爷与王老太均是早年丧偶的老人,步入晚年后二人结成了夫妻。婚前张大爷有子女,结婚不久张大爷就先去世了,死后未留有遗嘱。张大爷的子女认为,王老太作为其“后老伴儿”,只有权利分得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大爷婚前的个人财产与王老太没有关系,只能由张大爷的子女继承。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法官评析: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大爷因未留有遗嘱,故其婚前财产作为遗产范围,应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老太虽然与张大爷均为丧偶再婚,时间也较短,但其仍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故其对张大爷的婚前财产拥有和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此类纠纷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形,即:张大爷家里对早年去世的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那么,王老太对张大爷的前任配偶留下未分割的那部分遗产是否有权利继承。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依据仍然是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张大爷的早年配偶去世后,虽然家里对其配偶的遗产并未分割,张大爷及其子女仍有相应份额的继承权,在张大爷去世后,其之前继承的该份额转化成其个人遗产,故王老太仍有权主张继承相应份额。

  法官点评:通过上面的案例及分析,应明确一个观念:晚年再婚的夫妻一方均为另一方的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相应的继承权。该继承权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是“原配”夫妻,也不取决于其晚年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

  误区二:遗嘱只能处分婚前个人财产,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遗嘱无效?

  案例:李大爷与张老太也是一对早年丧偶、晚年再婚的夫妻。李大爷婚前有一个儿子,李大爷死前留有遗嘱,该遗嘱主要内容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均交由其儿子继承。张老太认为,李大爷的遗嘱中处分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全部无效,并要求一并继承张大爷婚前、婚后财产。

  法官评析:此案中张老太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肯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本案中,李大爷虽然遗嘱中处分了与张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于张老太享有的财产部分所立的遗嘱虽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李大爷在本案中遗嘱处分的法律后果是: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其本人部分的处分有效,上述部分的遗产应由其儿子继承。

  法官点评:遗嘱若处分了立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遗嘱仅有无权处分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适用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

  误区三:将相应的财产提取凭证交由子女保管,待去世后由子女直接处分,就可以防止“后老伴儿”分遗产?

  案例:刘大爷系中年丧偶的老人,晚年和后老伴儿孙老太结婚,双方结婚时并未进行财产约定。刘大爷婚前有一个女儿。刘大爷后患重病住院时,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有价证券帐户及房产证等相应凭证均交给了自己的女儿。不久刘大爷去世,刘大爷的女儿偷偷将将上述财产通过挂失等各种方式取出并进行了消费、隐匿。后孙老太将刘大爷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刘大爷的上述遗产。

  法官评析:这是实践中经常存在的一种情况,即老人晚年再婚后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经常会把自己的银行卡、工资卡、存折及其他凭证交由各自的子女保管。待去世后,其子女便将相应的遗产通过各种渠道取出,防止对方继承。本案中,刘大爷和她女儿作出的这种防止孙老太分遗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应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即继承开始的时间。我国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从老人死亡的时候开始,继承已经开始了,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遗产了本案中,刘大爷女儿擅自处分刘大爷遗产的份额,在案件审理中被法院查明后仍将列为遗产分割的范围。所以,这种方法也并不可取。

  法官点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遗产。若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及相关协议,各个继承人又无法就遗产达成一致意见,任何继承人均无权将相应的遗产擅自进行处分,而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法官建议:从上面的几个典型案例及误区我们不难看出,老年人晚年再婚引起的继承问题因涉及财产及继承人较多导致情况比较复杂,一旦引发诉讼,往往会牵涉到几家人、几代人的经济利益。要想较好的避免或者解决上述复杂的法律问题,应依照我国继承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考量,而不是毫无根据的乱动脑筋。对此,法官给出了两个既简单又可行的解决方法:第一,进行财产约定。即老年人选择晚年“夕阳婚”的时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比如:各自婚前财产及各自婚后个人名下的财产,在自己死亡后,均归各自子女继承,双方均不继承对方财产等等。采取此类办法时,应注意在协议中明确各自名下的财产种类、范围和归属,财产的名称应当确保准确,避免将来执行协议时产生歧义。第二,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遗嘱的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多种形式,各个形式的遗嘱均有其相应的法律要件,所以立遗嘱时须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避免所立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影响效力。其实,仅需简单的多做一点,就可以让老年人的“夕阳婚”变得更美、更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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