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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修改稿)

来源: 中国松阳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占莉敏 2011-09-07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工作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遵循教育规律,满足社会的多种教育需求,努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第四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主任)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龄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教育机构的培训类型相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担任财会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所聘的专任教师业务能力强,与培训内容的层次、规格相适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专任教师占50%以上;聘任在职教师,须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八条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市本级和莲都区办学须具有正当的办学启动经费3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20万元以上。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办理暂住户口,并要有相应的资产作为担保。
  第九条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培训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五年以上。
培训场所房屋质量、消防设施要符合要求,并提供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有规范的办学章程。办学章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
  3.办学规模、层次;
  4.培训的学科门类;
  5.教育形式、内容;
  6.内部管理体制;
  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8.举办者与培训机构间的权利、义务;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如需修改章程,变更名称、性质、层次、类别、校址,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改变隶属关系等,应按审批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拟办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表述要确切,使用名称要规范,并使用全称。县(市、区)审批的,须冠以“××县(市、区)”字样,不得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志名称。办学规模在6个班级以上的教育机构,可命名为“培训学校”、“培训中心”;未具备一定规模的培训机构可给予筹办期,筹办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举办者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情况报告;
  2.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3.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资格证件;单位申办的应提交该单位的法人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拟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拟聘机构负责人和所拟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技术职务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履历表;
  5.办学场地证明: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示意图及消防合格证明、房屋质量鉴定证明;
  6.开办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办学所需的教学设备清单;
  7.拟开设的培训类型;
  8.其它。
  第十四条申报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市区社会组织和个人申报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由莲都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其它县(市)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机关对申报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认真审核,并实地现场查看办学场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的答复,批准同意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第十五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办理有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向社会招生。
  第十六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审批机关负责对持有办学许可证和筹设批准书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一年一度的办学水平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执行法律和有关政策情况;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招生情况;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十七条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按时参加办学水平评估,及时提交《办学水平评估报告书》。报告内容包括一年来的培训开展情况、专职负责人、专兼职教师、现有教学场地等变动情况、培训质量情况、财产变更情况和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办学水平评估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合格的培训机构,准予继续办学;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年检不合格的予以停止办学,并收回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参加办学水平评估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视同停办处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违反教育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2.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伪造、变造和擅自转让办学许可证的;
  4.擅自改变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5.一年度内未正常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
  6.违规刊登招生广告,采用有偿招生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7.严重损害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
  8.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第十九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水平、上档次;对办学规范、有特色或有突出贡献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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