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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对社会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联合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 中国松阳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占莉敏 2011-09-07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建委(建设局)、工商局、公安局(消防)、卫生局、地税局:

最近一个时期,我省一些社会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下同)利用节假日,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违规举办各种培训班、特长班、兴趣班等,陆续发生“卷款潜逃”、“食物中毒”等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危及社会稳定。为加强管理,确保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各类培训机构开展联合整治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消防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将培训机构纳入依法登记、规范管理的正常化轨道,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全面掌握各地培训机构情况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整治。通过专项整治,着眼于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行政,维护稳定。要从各地实际出发,坚持规范与发展相结合。既要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民政、建设、工商、公安(消防)、卫生、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这次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范围为以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培训机构。检查主要内容:
(一)培训机构资质。重点检查培训机构办学资质情况。机构设立是否经审批部门批准或登记。
(二)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一是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等证照行为;二是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点和举办者的行为;三是违规刊登招生广告,采用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招揽生源的行为;四是以开设“分校”、“分公司”等名义私自增设办学点,擅自扩大办学规模的行为;五是私自增设项目或专业、超范围办学和经营的行为;六是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资金,票据使用不规范,偷税漏税的行为;七是学校在编教师参与以及租用、借用学校场所从事培训的行为。
(三)安全隐患。一是培训场所建筑物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二是培训机构食堂无证经营以及食品安全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三是缺乏必要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检查整治方式和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落实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要与其他检查部门加强配合,联合行动。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培训机构,按照“谁审批(登记)、谁负责”原则,由审批或登记的机关、单位负责处理、整改;未经任何机关、单位审批或登记的机构,由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法从速取缔。
(一)综合整治阶段:2011年8月5日至9月10日。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在摸清经过审批、登记的培训机构名单基础上,制定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培训机构状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培训机构办学状况。边检查,边整治,发现问题,立即治理。
(二)整改反馈阶段:2011年9月11日至9月20日。各县(市、区)要对培训机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认真分析,提出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附表要求,将各部门检查处理结果逐一登记填报,经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后向省教育厅上报整治结果。省教育厅负责将汇总结果反馈给省级各部门。
(三)重点抽查阶段:2011年9月21日至10月15日。省级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将培训机构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教育、民政、建设、工商、公安(消防)、卫生、地税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二是认真负责,务求实效。各县(市、区)按本通知要求,明确清理整治的范围和重点。要逐一排查,不留死角。在处理过 - 5 -程中,涉及上级机关、单位审批、登记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县(市、区)的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进行处理和整改。注意工作纪律,做到廉洁高效。
三是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群众维权意识,营造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以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培训机构排查整治结束后,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对各部门检查出存在问题的机构处理结果,进行逐一登记填表,经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后,于2011年9月20日前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浙江省教育厅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黄飞,联系电话:0571—88008906,电子邮箱:1023902309@QQ.com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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