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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通告〔2011〕第2号来源: 政府网 作者: 编辑: 梁斌 2011-11-28 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建设、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和占地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建设、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凡有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1年12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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