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站·浙江在线 浙江网闻联播 《浙江日报》 《丽水日报》 《处州晚报》 ;新闻热线:0578-8061733 8062468 投稿邮箱:zgsynews@163.com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来源: 河源市水务网 作者: 编辑: 阙献荣 2013-08-20
第五十五条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相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灾害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五十六条抗旱经费和抗旱物资必须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旱经费和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在易旱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旱灾保险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 (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 (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