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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 阙献荣 2013-08-20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中央和省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解释。 (1985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三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以及其他应计人成本的费用由水利电力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 1、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标准;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技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2、工业水费。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3、城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一般按供水成本或略加盈余核定,其标准可低于工业水费。 4、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其他用水的,一般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水费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标准。 小水电(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可低于上述标准,对农民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还可予以优惠。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以保证下游(或上游)调节池等工程运行管理、大修理等费用计收水费。 5、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确定。 6、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养殖、种植,其水费标准可参照农业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确定。 在制定工农业用水及其他各类水费标准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水源、工程与灌渠工程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确定水源工程和灌渠工程的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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