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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来源: 作者: 编辑: 阙献荣 2013-08-20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 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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