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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和粮食“三定”政策

  粮食统购统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解放初期,作为维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粮食供应十分紧张。一些私营粮商为了弁取暴利,乘机抢购囤积粮食,操纵粮食市场,力推粮价暴涨,危及社会稳定。土地改革虽然促进了粮食生产,但由于小农经济生产率低下,粮食商品率低,加上私商抢购囤粮,致使国家不能完成收购计划,粮食供不应求,造成了一定的危机。掌握和调控粮食资源,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

  1953年10月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1954年1月,中共松阳县委召开干部大会,提出要“认真做好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会后,组织14个工作组,深入农村,大张旗鼓地宣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引导农民算“四笔账”——土改翻身账、生产提高账、生活改善账、工农业产品比价账;讲清“三个光荣”——劳动光荣、产量高光荣、余粮陈粮卖给国家更光荣。广大农民由于对1951年私商抢购囤粮,稻谷由3月份每百斤4.4元抬高到11月份每百斤6元,搞得人心惶惶的那段苦日子记忆犹新,都深刻认识到,在粮食紧缺的情况下,粮食自由贸易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有利于政府掌控粮食资源,稳定民心,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

  8月25日,松阳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一)农民所收割的稻谷、豆类均不得在市场或与私商进行交易。如急需用款、需要出售粮食者,必须售给当地合作社或国家粮食机构。同时,应向合作社或国家粮食机构取得售粮证明单,以凭抵1954年统购任务。(二)所有一切私商一律不准在市场或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熟食业所需粮食,由国家粮食机构按照计划供应。(三)除田租、地租仍按照租佃双方原来之协议执行外,各项经济来往、债务归还、工资支付等应一律以人民币支付,不准支付粮食。

  同时,县政府还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粮食统购统销中的六项原则》,即坚决执行国家的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法令,以身作则,说服教育家人并带动周围群众把粮食卖给国家,决不卖给私商;忠诚老实地报告粮食真实产量,不隐瞒,不囤积粮食,不虚报供应量;大公无私,办事公道,不袒护家人,不包庇亲友,不乘机报复,不受贿赂;站稳立场,提高警惕,严防坏分子、投机奸商的各种阴谋破坏活动,不受他们欺骗,不为他们利用;积极宣传政策,耐心教育群众,和群众商量办事,坚决反对命令主义作风,未经法定手续不擅自捕人、押人;爱护公粮公物,把粮食晒干扬净,妥善保管,厉行节约,把卖粮款投入生产或进行储蓄,不贪污,不浪费,不使公粮公物受损失。

  通过大力宣传粮食统购统销、规范机关干部行为,广大农民群众衷心拥护、坚决支持粮食统购统销政策。

  (一)实行粮食统购。尽管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得到广大农民拥护,然而,要真正落实“统购”任务,需要下很大的气力、做很多的工作。为了加强对粮食“统购”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成立“松阳县粮食征购办公室”,各区、乡镇成立“收粮站”“分站”。

  9月中旬至10月底,开展田间检查,分等划丘,定标准田,实割实秤,用“定中间评两头”的办法,确定每户产量。然后,确定每户“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粮)”。最后,确定余粮户统购粮,建账造册。

  1.确定每亩产:以1952年查田定产时划定的片等为基础,从每个片等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的347户计372.52亩标准田进行收成测算,评定水稻亩产。旱地和山地的地块一般多而小、形状不规则,地面不平整,难以丈量面积,因此,采用种子定产量的方法,一斤玉米种子,定产80公斤;1株蕃薯,定产鲜薯半斤,再按5斤鲜薯折1斤稻谷评定粮食产量。通过分类定产,评定每户、每组、每队、每社、每乡(镇)乃至每区的粮食产量,汇总评定全县粮食产量,报专署核定。

  2.确定免购粮:按照政策,农民的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列入消费范围,不得收购。定额标准为:平原乡每人原粮535斤,山区乡每人原粮525斤,纯出租户或人均不足半亩的农户每人原粮500斤。允许农民在消费定额外再留下调剂周转用粮,标准为每人50斤至70斤。

  3.核定统购粮:评定的粮食总产量减去免购粮,即计划统购任务。然而,由于计划与实际会有出入,因此,实际统购粮为实际粮食总产量减去免购粮。1954年,全县粮食总产量为940900担(比评定的粮食总产量增加23900担),减去预计免购粮620000担,实际统购粮为320900担,为计划统购粮297000担的108%。

  为了完成粮食统购任务,各征粮办公室、收粮站认真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原则和“先征后购,立足全年,瞻前顾后,预支从紧,年终结算”的方针,进行粮食征购工作。1954年,分单季稻、豆、麦三熟征购粮食,完成入库64180000担,比1953年增加入库37600担,增长26.7%。

  (二)实行粮食统销。作为余粮县,松阳县入库的统购粮分两块统销:一块由国家调拨外地,另一块县内计划供应。

  1.国家计划调拨。中共中央《关于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指出:“统一调拨是保证实施粮食统购政策的重要手段”。全县统购粮的大部分由国家统一调拨到本地区若干缺粮县,以平衡粮食余缺。

  2.县内计划供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计划供应暂行办法》,由县属国营粮食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作为供应机构,负责一定区域内定额配供粮食。一是面向农村计划供应粮食。对农村缺粮户供应粮食的基本做法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把粮食供应计划分配到乡(镇),由乡(镇)政府掌握、控制。以村为单位,由群众讨论确定缺粮户及供粮数。乡(镇)审核后,统一开具购粮介绍信,由指定粮站供应粮食。1954年1月1日,松阳县开始向农村缺粮户供应粮食。当年,向农村缺粮户供应粮食41800担。1955年1月,取消购粮劵,改发《购粮证》。缺粮户凭证购粮时,供应单位对《购粮证》严格审查、登记。二是面向城镇计划供应粮食。1953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下达的当月,县政府即开会布置向城镇居民计划供应粮食。会后,粮食部门干部配合西屏、古市两镇政府,先摸清每户人口数、人员年龄、口粮情况。然后,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确定各户口粮数量。镇政府审核后,开具介绍信,由指定粮站供应粮食。1954年1月1日开始,向城镇居民供应口粮实行凭“购粮券”供应。1955年1月,取消“购粮券”,改为《购粮证》,城镇居民凭《购粮证》购粮。三是面向单位计划供应粮食。机关、团体、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食堂用粮,报县工商科批准后,按集体户计划供应口粮。干部职工凭饭票买饭。驻军按军人定量标准计划供应粮食。熟食品加工企业用粮,按过去一定时期的平均实际销量实行定额供应粮食,不允许自行采购粮食。

  粮食“三定”工作

  1955年3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通知》,决定在全国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简称粮食“三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粮食定产必须以1955年常年实产量(即1954年实产量的95%)定为今后三年的常年产量。核定粮田的单位面积常年产量,自1955年开始三年不变。各户的定购、定销指标,按核定的粮食产量,减去口粮、种子粮、饲料粮(简称“三留粮”)和应交公粮后,粮食有余的为余粮户,不余不缺的为自给户,不足的为缺粮户。定购任务应占余粮数量的80%—90%。在正常情况下,自1955年开始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定销一年一定。

  在6月、7月两个月里,县财粮科会同粮食局开展农作物种植面积、品种、产量调查。8位县领导各带一个工作组到望松等8个乡进行“三定”试点。8月中旬,召开全县三级干部大会,全面部署粮食“三定”工作。会后,各乡(镇)自下而上摸清本地粮食情况,制定内部方案,从党内到党外统一思想,按农户自报(农业社统一报)、组织民主评议、公布各户(社)“三定”方案、报县里批准后公布周知、发放《粮食“三定”证》等程序开展工作。10月,全县粮食“三定”工作结束,纳入“三定”的农户33035户(含社)、耕地19.94万亩。

  全县“三定”结果如下:

  定产。按耕地复种面积31.92万亩(其中番薯1.94万亩)核定1955年粮食总产量866100担(番薯占37800担),作为今后三年粮食常产。

  定购。按定产866100担,减去公粮、“三留粮”、社会余粮总计710850担,核定1955年定购粮154500担,一定三年不变。加上公粮139900担,全县征购定购粮合计295150担,比1954年实际征购统粮32090担减少24750担。1956年开始,由于大面积推广双季稻,定购粮分早稻、晚稻两季收购入库,早稻收购量一般占定购任务的65%以上。

  定销。征收的公粮和定购的余粮大部分由国家统一调拨到缺粮地区,剩下的为县内定销粮。县内粮食定销指标一年一定。1955年,因特大洪灾,县内定销粮食298200担,超出征收定购公余粮的总和。

  对缺粮农民定销。按“三定”方案的定销指标落实到户,掌握“先吃自己的,后吃国家的”的原则,分期分批发放证票,凭证缴票,凭票供应。对城镇居民定销。1955年8月25日,根据国务院《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在西屏、古市两镇成立“粮食供应办公室”,负责对城镇居民核定口粮。居民口粮标准,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等核定为32级计146个工种,综合为四类九等,定量到人,发证到户。对机关、团体、工矿、学校等单位定销。仍旧定量供应。12月开始,采用“随证粮票”。居民凭证缴票,凭票购粮。

  为了加强城镇定销粮管理,对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实行严格控制。农村女青年嫁到城镇居民户,不得转为居民吃城镇定销粮,所生孩子随母不随夫。招工、招生、提干等应转为非农业户口者,必须经过公安、粮食“两局会审”,按“户粮一致”原则,先转户口,后转户粮,才能享受城镇居民定销粮。

  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政策,是对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完善和发展。特别是粮食定产定购三年不变,使广大农民定心放心,更有利于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

  全县实行粮食“三定”政策,始于1955年,迄于1957年。1958年开始,实行向省上交粮食大包干制度。

作者:徐彩德、洪关旺整理 来源:松阳新闻网 编辑:肖土根 孙志华 吴胜 时间:202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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