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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农村改革前的插曲——南岭事件与联溪风波

  一、南岭事件始末

  1960年4月,南岭村村民阙长有等人以“入社要自愿,退社可自由”为由,对抗合作化运动,在县公安局强制纠正村民的“错误行为”、实施拘留时,阙长有等三人拒捕逃离,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这就是轰动一时的“南岭事件”。

  南岭村,现属松阳县大东坝镇梨树岗村的一个自然村,事件发生的1960年4月,南岭村属遂昌县石仓公社石仓管理区后宅生产队。该村地处龙泉、云和县交界的边沿山区,所处山高路陡,环武夷山系,位于石仓岭的半山腰。20世纪30年代,中国工农红军挺进师曾在该村活动。解放前,该村12户农户50余人,仅有自耕田2亩,余者向外村租种耕地60亩,生活十分贫困。解放后,经土改,人均分得田地1.25亩,粮食基本自给,生活逐步好转。

  1955年5月,该村阙长有从部队复员回家。此时,正值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农村掀起从互助组到合作社的合作化运动高潮。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10月4日至11日召开的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当时的石仓区石仓乡梨树岗村南岭自然村,阙长有以“入社要自愿,退社可自由”为由,不支持当地党委对该村互助合作的领导。1956年,全县农村普遍实行高级农业合作化。鉴于形势所迫,阙长有等人为应付上级领导检查,联合8户农户组成所谓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是,他们实际上在南岭村坚持搞“单干”,各种各的田、各收各的粮,从未完成国家征购任务。1957年六七月间,石仓区、石仓乡党委为了全面实现高级社化,彻底消灭单干,抽调农村积极分子20余人在乡干部带领下,半夜进入该村,包围阙长有、阙长春兄弟住所。两阙等人听到犬吠,手持木棍冲出门外,大喊捉贼。在漆黑无灯的情况下,这些外村来的人员纷纷撤离,有4人路上跌伤。随后,阙长有、阙长春等人两次召开秘密会议,订立“生死合约”,提出“同心同德,单干到底”的口号。

  1958年10月,全县实行了人民公社化,而南岭仍然按兵不动,成了一个“水泼不进,针插不入”的村落。为此,石仓区、石仓乡党委和后来的石仓人民公社党委再三做工作,仍然无济于事。1959年1月,报请县委(1958年松阳并入遂昌)同意把南岭村当时的18户农户拆散,分別落实到邻近5个大队,近者2公里,远者5公里。但依然故我,他们仍然坚持以户种植,各自谋生。公社党委感到问题严重,工作无法开展,多次报请县委要求采取强硬措施。

  1960年4月,石仓公社为改变南岭村落后面貌,选择该村积极分子到公社开会。阙长有等人知悉后,进行开会对抗。后,县委决定对阙长有等人进行拘留。4月17日,县公安局派两名干警前往该村拘捕阙长有。由于没有合法手续,未带拘留证,阙长有在南岭村口被其妻子及继父范利清拦回。4月20日,县公安局派出几个干警身着便衣腰系棕绳到南岭村,对阙长有、阙长春、邓细根执行拘留。邓细根发觉后,出后门,淌水向山上逃走。公安干警紧追之下,邓细根转身与第一个赶到的公安员扭打起来。第二个公安员赶到时,见状,即鸣枪警告,邓细根完全不理,不肯松手。开第二枪时,打伤邓细根右腿下侧,因出血过多导致昏迷,由公安干警送石仓管理区。阙长有、阙长春早已发觉化妆的公安员进村,立即从屋后山向石仓岭逃避。后,逃到丽水大港头、碧湖等地。4月21日,县委决定动用县武警中队20余人,由县公安局率领对南岭村后山进行全面搜山。搜捕时,发现两阙的继父范利清,责令范说出两阙下落。范不予配合,并挥舞锄头威胁,被武警当场击毙。两阙躲藏数日,自知逃跑不了,于6月27日向政府投案自首。

  遂昌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1960年7月20日,以(60)刑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结案,为首的阙长有、阙长春、邓细根,被以反革命罪分别判处十五年、十年、十年的有期徒刑;范利清被击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如此,南岭村村民由于山高岭陡、田地零碎等原因,此后20余年,一直坚持走以户耕作的道路(时称“单干”),直到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广大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阙长有、阙长春、邓细根,作为“南岭事件”中的受害人,都早已刑满释放。虽然,以包产到户为基本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合作化以前的个体农业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从形式上似乎回复到了农业合作化前的个体经营状态。在新形势下,阙长有、阙长春、邓细根等人不禁怀疑当年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尤其是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作了彻底否定的结论,这使一切冤假错案的平反有了可靠的依据。阙长有、阙长春、邓细根等得到极大的鼓舞,于是,阙长有等三人不服原判,以事实不符为由,多次向法院申诉,走上申诉之路。

  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阙长有、阙长春、邓细根的申诉,组成复查组深入复查。经查明,阙长有于1946年被抽壮丁当兵,1949年5月,随所在部队投诚,编入解放军,参加解放四川和抗美援朝战役,曾任班长职务,立过一次三等功。195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7年,以不参加合作社和拖欠余粮被开除党籍。农业合作化时期,区乡政府干部对边沿山区未加强政治思想领导,再加上某些干部瞎指挥、强迫命令、态度粗暴,造成群众反感以至对立,把人民内部矛盾扩大为敌我矛盾,导致发生南岭流血事件打死1人、打伤1人、错捕3人的严重后果。根据当时的政策,对阙长有等人作适当的行政处理是可以的,但出动部队武装镇压是错误的,流血事件以至伤害人命的严重后果,在人民之间给党造成一定的政治影响。阙长有等三人在粮食征购时,虽讲过一些过激言辞,属思想认识问题,不构成犯罪。原判以反革命定性,判刑不当。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松阳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11月10日作出松法(1987)刑监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遂昌县人民法院原审(60)刑字第161号判决,宣告阙长有、阙长春、邓细根三人无罪。其时,申诉人(原审被告)阙长有已65岁,阙长春已69岁,邓细根已60岁,蒙冤受屈了整整27年。

  二、联溪风波

  上世纪70年代末,以思想解放、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在全国形成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环境和氛围,极大地鼓舞了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的改革先行者。

  当时,安徽省小岗村村民自发组织的包产到户行动引起了全国性的大争论,时任遂昌县联溪公社党委书记的徐昌遇也是争论的参与者。联溪公社是全县较为贫困的区域,大部分农户尚未解决温饱问题,只能靠吃国家返销粮度过,而且有的农户只能是半年主粮半年杂粮勉强维持生活。农民出身的徐昌遇对农村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感同身受,深知除了放宽农业政策外,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1980年11月中旬《人民日报》以整版篇幅发表了政策性理论性长文——《阳关道与独木桥》。他认真研读,更加坚定搞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信心和勇气;并立即召开联溪公社党委会议,集中学习讨论《人民日报》社论精神,商讨是否响应落实。与会公社领导亦有不同观点,有些人认为:先观风势,再见机行动;有些则模凌两可。而作为公社“一把手”的徐昌遇向来有着当机立断、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他当场表态“按当前形势而言,全省乃至全国尚无多大动静的前提下,我们马上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方式确实会带来较大的风脸。冒然行动,其结果唯有两种:或许当标兵,或许当枪靶!不过万事开头难,总要有带头人!为了农民群众的温饱,这个风险由我来担当吧。万一挨批判,由我这“一把手”一人承担,若果做得对,即是党委一班子共同的荣誉。就这样,党委初步形成共识,决定在联溪公社首先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制定联溪公社联产承包责任制方案和落实措施。接着,召开公社干部会议讲明情况,统一思想,着手全公社三级干部会议的准备工作。

  在三天后召开的公社三级干部会议上,徐昌遇把公社党委的决定以及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案、措施、步骤,给予详细解读。当书记讲话一结束,马上受到与会党员干部的坚决支持和热烈响应。大家一致认为,摘除大集体的紧箍咒,摆脱长期贫困落后面貌,走向发展、富裕的农家生活,也唯一只有承包到户发挥农民长期被束缚的生产积极性和自由空间,才是最佳良方。

  会后,各大队干部在公社驻队干部的指导和配合下,开展轰轰烈烈的农田承包到户工作。由于长期的集体化,那种“实行生产大集体,社员毫无积极性、出工不出力、产量年年低、分红已见底,天天干活、照样饿肚皮。”的日子实在过怕了,也十分厌恶此种生产方式。因此,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得到大部分农民群众支持和响应的,农户们的情绪也十分高涨。仅3个昼夜的辛苦工作,全公社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落实到位,一个崭新的生产模式已基本形成,农户们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得到有效释放。其工作、劳动的热情和积极性是空前的、前所未有的,其情景不亚于解放初期土地改革运动。

  当联溪公社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消息传开后,引起了周边县、公社农民的向往和期盼。他们盼望能尽快效仿,但这也恰恰引起了上级领导的“关注”。有些领导认为联溪公社书记徐昌遇冒天下之大不韪,擅自实行包产到户,与领导们长期坚持的集体化路线背道而驰。是极端错误、是不能饶恕的。当时遂昌县委班子马上组织全县乡镇、部门领导百余人工作队组成“灭火队”连夜赶赴联溪公社进行“灭火”“消毒”。各工作队员分赴各村队,连夜召开社员会,宣传“集体化是光明大道,是社会主义坚持的必走路线,包产到户是违规违法的,是资本主义复辟,是死路一条,永远走不通,也是坚决不允许的……。”在此高压政策之下,全公社本已成形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刻被无情地摧毁、扑灭了。社员们空欢喜一场,又重新回到死水一潭的老路子!但有些村还是比较机灵,做起了明合暗分的地下工作,应付了领导。

  此时,作为公社“一把手”的徐昌遇,履行自己的诺言,将一切“责任”和“过失”全部自行承担,硬说是他一个人的独断专行,决定搞此行动,其他干部仅是听他指挥而已!县委责令徐昌遇在全县“三级干部会议”上作公开检讨,接受批判,并对其进行严厉的处分!幸好,之后中央陆续下发了相关文件,似乎即将中断政治生涯的徐昌遇同志也由此得于幸免!他是浙江省推进全公社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第一人。

  1982年春,遂昌县也开始贯彻执行中央一号文件,跟随全国形势,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终于在全县普遍地开花结果。农民群众向往多年的愿望也终于如愿以偿。

作者:潘云飞、蓝根成、洪关旺整理 来源:松阳新闻网 编辑:肖土根 孙志华 吴胜 时间: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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