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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体制改革历程

  1949年10月,全国解放。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土地改革法”。县委组织工作组,在泰芝乡(叶村)开展土地改革试点工作;年底,全县铺开。

  由于山林面积难以核实准确,没收征收地主、富农山林的工作比较棘手。因此县委、县政府在二区(古市)溪下乡(现樟溪乡一部分)进行没收、征收山林工作试点,组织人员查山,大体估算出山林面积,全面登记造册。然后,村“没收征收委员会”按照土改政策,区别不同情形,没收地主应予没收的山林,征收富农应予征收的山林,并张榜公布。借鉴溪下乡的做法,再次进行试点,对一些做法加以改进,拟定出比较科学、明细的登记表册,提出易于操作的山林测算办法。其他三个区的乡镇,借鉴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没收征收了地主、富农的山林。

  在分配时,坚持平均地权的土改基本政策。村农会把林地平均分配给农民,被没收林地的地主家庭也能分到全村平均数的林地,被征收林地的富农能分到高于全村平均数的林地。山林的分配方法为:按好差远近,把山林折成田亩,定面积,评产量,进行抽补;或把山林折成稻谷数分配到户。三区(象溪、大东坝)、四区(玉岩)和一区(城区)、二区的山区乡一般按这两种方法分配山林;一区和二区平原乡由于山林少,一般按块搭配,以组为单位分配山林,再由组把山林分配到户。

  到1951年底,全县43个乡镇273个村完成复查和确权发证工作。这样,除部分属于国家、集体所有外,林地大多属于农民私人所有。土地改革的完成,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至此彻底消灭了,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胜利。

  1951年,开始互助合作,组织互助组。1953年,发展为初级社。1955年后,开始出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除少量农民自留山外,林地大多属于集体所有。后来经过反反复复,但根据“人民公社六十条”,基本确定队为基础,三级所有。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落实。197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文件,指出“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是关系到山区安定团结,涉及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经济利益,使山区农民尽快富起来的一件大事。同年5月,省委书记铁瑛在省委工作会议上提出“林业生产,要广泛宣传和贯彻‘森林法’,保护森林资源”。6月,丽水地委在庆元召开了县委书记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林业生产。各县林业局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研究1979年的林业工作,规划部署1985年600万亩的毛竹、经济林、用材林基地建设。

  按照省委、地委的部署,遂昌县委于1979年8月上旬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推广松阳境内玉岩区垵口公社(1982年1月,恢复松阳县建制,垵口公社划给遂昌县)“五定(定山片、定任务、定质量、定工分、定时间)”的林业生产责任制,调动社员抚育山林积极性,加快山林抚育进度,争取完成全县30万亩的山林抚育任务。

  在县委领导下,松阳区域各个山区社队党组织集中主要精力抓林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广垵口公社“五定”的林业生产责任制。联溪公社合溪大队垦复油茶山采取划地、分块、定好工分包到组、由组落实到户的形式,工效成倍提高,受到群众欢迎。1980年,松阳区域山区各社队配备一名林业专管员。贯彻“防重于救”“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护林防火方针,建立防火护林组织,制订防火护林公约。在开山种粮、种菜和造林时,基本做到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遇大风及干旱天气不烧、无人看管不烧、未备灭火器具不烧的“五不烧山”原则。同时,做好中幼林和水源林、防护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的保护工作。各社队每年利用农闲季节组织劳力,抚育山林,进行劈山整地,为次年春季造林作好准备。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全县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1982年,在县林业部门设立资源林政股(科),区域林业工作中心站内设林政组,配置专门人员负责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8月,松阳县成立林业“三定”工作领导小组。同年9月,县委、县政府在三都公社进行“三定”的试点,主要工作是落实“稳定山林权,划定社员自留山,确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政策。

  1982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之后,浙江省委、丽水地委均发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紧急指示的通知。11月1日,县委召集县人大、县政府三个领导班子会议对上级指示进行专题讨论研究,充分认识到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关系到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关系到全县人民根本利益的一件大事,是各项林业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全县森林保护总的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但在一些乡村,乱砍滥伐破坏森林的情况也比较严重。主要问题是有的利用林业开展“三定”工作,造谣惑众,煽动乱砍滥伐;有的搞木材投机,“判青山(泛指不经审批把整座或一片青山的林木“判”卖给他人采伐),非法贩卖木材,牟取暴利;有的哄抢或者盗砍集体的山林;甚至有的以各种借口侵占盗伐国营林场的木材等。当月,县委发出《关于印发〈紧急行动起来,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的通知》。县委、县政府作出规定,对于国家计划规定的木材生产任务没有完成的生产队,必须经过公社批准,有组织有计划地采伐。除此以外,一律停止采伐,实行冻结。国家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和农村,不论集体和个人,一律不准到农村社队采购木材,如有违犯,必严肃处理。基建、施工单位所需木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经过审批,由林业部门调拨供应,不准擅自进行林区采购。坚决取缔木材自由市场。毛竹自由市场也要暂时关闭。全面清查乱砍滥伐、破坏山林的事件,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各地对违法毁林事件,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查,对破坏山林的首恶分子要坚决打击,对顽固对抗执行中央紧急指示,殴打、伤害护林人员、检查人员的犯罪分子,要从严惩处。严格山林的管理保护,各区、社要加强领导,抓紧搞好林业“三定”工作。在山权林权有争议的地方,在山林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准挑动、制造新的山林纠纷。建立和完善林业责任制,不允许把集体所有的山林按人平分到户。

  1983年,全县实行木材计划采伐,严格控制采伐量,凡胸径6公分以上的立木皆列入采伐计划。9月,县委召开山区工作会议,组织县、区、社党政干部和林业系统的业务干部1000多人,分派各地开展“三定”面上工作。10月,贯彻地委、行署在遂昌县召开的进一步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1984年,县委召开林业工作会议,把全年生产木材分为国家派购林、林区自用林和林区自主林,进行分类管理。派购林由林业站与林农签订投售合约,以合约代替采伐证,凭约采伐;自用林由县下达计划,乡政府专人审批,做到审批一支笔,以批准书代替采伐证,并由乡护林员检查、监督,不进入商品流通;自主林由县下达计划,县林业部门发放采伐证后方可进入流通。当年2月,县委贯彻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明确任务,适应农村经济的历史性转变。3月,省委书记王芳到松阳等县提出加快丽水山区的开发,走适合山区经济特点的路子,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加快绿化造林的步伐。向先进地区开放,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积极改革经济管理体制,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

  1984年6月,县林业“三定”工作结束,全县确定山林权属154.03万亩,其中国家所有2.62万亩,集体所有151.35万亩,填发山林所有权证5728张,划分自留山面积33.33万亩,填发自留山证4.27万张。实行生产经营责任制的集体山林面积118.02万亩,其中承包到户69.37万亩,联产承包到组5.34万亩,由集体建立管护责任制43.31万亩。承包期限:用材林30年,经济林15年。1984年,地委发出进一步落实“统管山”责任制的意见。当年8月,地区开展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三山并二山(指减少统管山,扩大自留山、责任山)。10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规定营林生产应以家庭经营为主要经营形式;扶持林业专业户;改进木材采伐计划的管理;放宽木材购销政策;开放木材市场;改革木材运输管理办法;改进国有山林的经营管理和加强林政管理等。12月13日,县政府决定正式开放西屏、古市两处木材市场。

  1985年1月,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行署《关于严格执行限额采伐的紧急通知》,坚决制止超额采伐。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林业政策的补充规定》。取消木材、毛竹派购,开放木材交易市场,提倡产销直接见面,允许多渠道经营,允许长途运销,价格由产销双方自行议定,按质论价。11月,行署发出《关于林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县委、县政府对省、地指示认真贯彻执行。

  1987年7月,省政府召开林业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加强林政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制止少数地方乱砍滥伐现象。1989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政策研究室、省林业厅《关于重视和加强林业生产责任制完善工作的报告》。1990年,省委下发《关于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的通知》指出:“完善林业责任制,重点是完善承包合同,划清、标定山界,处理好农户自留山原有林木材积折价、承包山合同兑现等政策遗留问题,把基础工作做好,以消除后患。同时要因地制宜地做好统一封山育林、统一护林防火、统一规划造林和统一林木采伐等工作,以弥补分户经营的不足。要巩固发展乡村林场,完善林场承包经营责任制”。同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国有林定权发证办公室《关于抓紧完成国有山林定权发证工作意见的报告》。地委、行署于1989年10月召开全区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五年消灭宜林荒山,七年绿化全区”的奋斗目标,行署与各县(市)签订绿化造林责任状。11月,地委办转发地区农经委、地区林业局《关于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指出丽水地区是全省的重点林区,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政策性强,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林业生产责任制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林业生产积极性的调动和林区经济的发展。1990年12月,地委办下发《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县委在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同时,积极开展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于1987年12月在蛤湖乡进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试点工作,进一步对林业生产责任制进行充实、调整、巩固、配套。由于后续工作未能及时跟上,致使完善工作停滞不前。不少地方只是流于形式,没有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收缴提留,也没有人去督促兑现,山权集体所有制无从体现。1989年9月,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林业工作会议,提出“三年准备,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松阳”。再次组织工作队进驻大东坝乡进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试点,接着在全县铺开完善工作,对林业“三定”时期遗留问题和各种差错进行查漏补缺,并健全各种资料和档案的保管制度。县政府于1990年3月发布《关于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在完善的基础上,把自留山、责任山、统管山纳入五个统一管理(封山育林、护林防火、规划造林、采伐时间、收缴提留),完善工作于1990年底结束。根据国家林业部、省林业厅的要求,全县开始实行“定员发证”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林业采伐许可证,严格采伐管理手续。1991年,松阳县林业局在大东坝乡开展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提高林木采伐全额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查处一批乱砍滥伐山林案件,改变商品材计划分配状况。

  2006年,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办、中共丽水市委办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中共松阳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时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2月开始至10月止,全县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基本结束。在山林延包工作过程中,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的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3月初,抽调20个乡镇分管农业的领导和5个林业工作中心站副站长、林业局机关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山林延包工作队进驻枫坪乡帮助指导试点工作。这次山林延包工作的基础是1983年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90年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成果,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使农户原有的承包山林继续保持稳定,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符合延包条件的,继续包至2055年12月31日。通过山林延包工作,松阳县应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184417块山,已发182640块山,发放率为99.04%。至此,松阳林业“三定”工作基本稳定。

作者:徐晓平、程峰、洪关旺整理 来源:松阳新闻网 编辑:肖土根 孙志华 吴胜 时间: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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