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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周包氏纳税凭证见证抗战时期税赋演变

  这是周包氏同一宗田在民国二十八年(1939)、二十九年(1940)、三十年(1941)上缴田赋的执照,执照由官署统一印制,加盖“松阳县政府印”等印章,珍藏于松阳县档案馆,保存完整。当时正值国民党浙江省政府机关迁居浙西南,抗战如火如荼,这批执照见证了特定历史环境下的田赋征收制度。

  执照主要内容包括坵地坐落、执照字号、户名、住址、地积(田、山)、应纳税额(正税、省县附加及征收费)等详细信息。民国二十八年田赋执照分上下两期,田面积壹亩,上期正税壹角陆分弍(同“贰”)厘、省县附加及征收费弍角弍分,下期正税捌厘、省县附加及征收费伍厘。二十九年田赋执照与二十八年记载内容大致相同,增加了给奖、加罚,省县附加费及征收费分为“省附税”“县附税及征收费”两项,上期正税壹角陆分弍厘、省附税壹角肆厘、县附税及征收费弍角捌分肆厘,下期正税捌厘、省附税叁厘、县附税及征收费弍厘。三十年田赋执照与前两年有所区别,应纳税额改成了应纳米额,实缴税额或实物或米折,应纳米额柒斤拾弍两、实缴米折壹元陆角弍分捌厘,比照前两年,金额增加数倍。

  田赋是历代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以土地和人丁为主要征税对象。清顺治年间新设漕粮南米,征大米。雍正年间开始实行“摊丁入亩”,寓人丁税于土地税中,称地丁。民国十六年(1927),征收地丁、抵补金(漕米)。二十一年(1932),地丁、抵补金改为上下期田赋,正附捐均折征银元。随着抗日战争迁延日久、规模扩大,致使货币贬值、物价上涨,如田赋仍按旧税额课征,政府收入将大为减少。为此,1940年南京政府将田赋改为“征实(征收实物)”,10月国民党浙江省政府制定了《浙江省田赋改征实物及米折办法》,次年3月施行细则出台,规定全省1941年起田赋缴纳实行征实。但因当年所需仓储、运输、配给等尚不及准备,只得将赋额折成米,再按市场米价折算成法币,故仍收法币。

  民国时期,除原来的赋税外,还有其他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农民负担沉重,这在税契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二十八年自治经费收据中,上缴自治经费叁分肆厘。二十九年松阳县自治经费、抗卫事业费收据中,周包氏比照田赋正税四成上交自治经费外,还比照田赋正税二成上交抗卫事业费,上期自治经费陆分伍厘、抗卫事业费叁分弍厘,下期自治经费叁厘、抗卫事业费弍厘。二十九年松阳县学谷捐地主积谷收据中,周包氏还按田每亩带征学谷捐五分、地主积谷五分。自治经费、抗卫事业费、学谷捐、地主积谷、次年上缴田赋加收的罚金均是在原有田赋之外,农民需要另行缴纳的钱款。

  这批国民党松阳县政府发给周包氏的缴款收据,是抗战时期赋税征收体系中的重要凭证,它连接政府与纳户,体现权力与义务,在农业赋税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抗战时期有关财税、金融、人口、度量、印刷等方面研究的重要实物资料,能为研究当时浙西南社会历史和经济文化提供重要的佐证。

  作者:王香花 来源:松阳新闻网 编辑:肖土根 孙志华 吴胜 时间: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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