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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来源: 作者: 编辑: 阙献荣 2013-08-20

 

  第五章组织体制

  第二十五条

  水利电力部及其在主要江河设置的流域机构,在各大区设置的电业管理局和各人民政府水利(水电)厅、局,各省、自治区电力局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全国水利、水电工程。

  第二十六条国界河流及其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另定。

  第二十七条管理机构与其职责:

  (一)国家和集体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都须设置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不准存在元人管理的现象。

  (二)国家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属哪一级管理由哪一级负责建立管理机构。集体管理的工程由社、队设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在境内按水系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水系内的水利工程。

  (三)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由主管机关按照原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提出定编方案,按分级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执行。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管机关应根据批准的定编方案,筹建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五)各类工程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由水利电力部颁发有关工程管理通则或管理办法确定。

  (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受益地区的群众和受益单位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灌区、河道堤防的群众性管理组织所需管理养护人员由受益社队分担,实行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物资设备、劳保用品、交通车辆等,应由主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纳人各级计划,按分级管理体制,统筹解决。国家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职工和临时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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