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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 阙献荣 2013-08-20
第三章 水费的计收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按供水量计收水费(水力发电用水可按发电量计费)。 农业用水可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制度,并可实行季节浮动水费。利用汛期弃水灌溉,其中属计划外供水部分可酌情减免水费。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工、农业用水可实行超额累进收费办法。 用水单位要安装水表计量。现无水表的,应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 第七条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水电站用水,要按月计量收费。农业用水要按次计量收费,用水频次较多的可按季计量收费。 用水单位要按规定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应加计滞纳金。经一再催交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实行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向企业化、社会化过渡。 水利供水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费、大修费和更新改造费由所收水费解决。防洪工程和综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岁修、管理费用,仍按现行规定列入水利事业费预算或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解决。 第九条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由水利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的开支。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水费。 第十条水利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入应适当调剂余缺。自然条件和工程状况好或水费标准高于供水成本,有较多盈余的单位要实行"盈余定额上交,超额留用"的办法;自然条件和工程状况差或水费收入低于供水成本的单位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扭亏"的办法;一般单位可实行"以收抵支,盈余不交,亏损不补"的办法。 第十一条水利主管部门可调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部分折旧基金,用以统筹安排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任务。但不得以调集的资金用于机关本身的开支。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盈余,大部分用于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具体比例或数额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入水费收入较多的年份应建立"以丰补歉基金",用以解决水费收入较少年份的资金短缺。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费。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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