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新闻网导航
总站·浙江在线  浙江网闻联播  《浙江日报》  《丽水日报》  《处州晚报》  ;新闻热线:0578-8061733  8062468  投稿邮箱:zgsynews@163.com
 
首    页 田园松阳 数字报刊 新闻中心 松阳概况 公示公告 新闻时评 新闻广角 设为首页
独山论坛 微·松阳 公众微信 媒体松阳 专题专栏 走南闯北 部门乡镇 快讯松阳 加入收藏
    关键字: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松阳水利 > 水利要闻 >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 阙献荣 2013-08-2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尚有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水费可附加库区移民扶助金,用于扶助移民发展生产。

  第十五条受益范围明确的水闸、堤防、好境、海塘以及排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向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和其他单位收取工程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工程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确定。

  第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提出,送水利电力部核定。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工程供水,由主管的流域机构根据本办法并参照当地的有关规定,拟定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报水利电力部核准。

  第十七条今后新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可逐个核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工程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可每隔若干年修订一次。

  第十八条水利电力部对本办法有解释权,并在实施中负责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物价、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水费标准和水费管理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抄报水利电力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五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制订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分享到

相关新闻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

中共松阳县委宣传部主管 中国松阳新闻网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 浙江在线加盟单位 批准文号:浙新办[2010]22号 浙ICP备10209249号